案情介绍 2006年5月,杨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教育后勤处事公司工作。2008年8月中旬,杨女士在工作时失慎摔伤骨折,后司理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4月,杨女士伤愈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同年11月,她经区劳动能力剖断委员会剖断为因工整残水平为九级。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一向为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故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已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完毕。 2011年8月22日,杨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放置工作使命较轻的岗位为由提出告退,并但愿能于8月31日去职,公司不认可其告退理由但赞成并为其打点了退工手续。去职时,杨女士已满47周岁。 去职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出其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38960元,公司分歧意支出任何费用。于是杨女士于2011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出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14025.60元。 律师评析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路涉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新型案例,首要默示在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的支出渠道和具体尺度、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春秋与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几方面的转变: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的支出渠道由用人单元支出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原本的划定,工伤人员因工整残被剖断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元支出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但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实施,上海市人平易近政府响应发布了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对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的支出渠道作了响应调整,即自2011年7月1日起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案中,杨女士仍依据调整前的政策主张由公司支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没有法令依据,其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的具体尺度做了具体调整,并与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春秋相对应。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原本的划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共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照沪府发【2011】34号划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分袂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还划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春秋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削减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划定气象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年满47周岁,距离法定退休春秋不足3年;其提出的告退理由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划定气象,也无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据此杨女士只能获得6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 需要出格声名的是,尽管杨女士发生工伤的时刻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可是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刻发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而工伤人员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的前提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以理当按照调整后的划定执行。 相关提醒 1、上海按照《社会保险法》对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响应调整,提高了工伤待遇尺度,增添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是以用人单元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能降低支出工伤员工工伤待遇的成本。 2、用人单元应规范用工,如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划定气象,即使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春秋不足5年的,用人单元也应全额支出其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文/李剑/摄/应启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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