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29日电(许世雄)重庆市巫山县居平易近李某近日在买房贷款时被奉告,自己因为20年前一笔5000元的“贷款”至今未还,被银行征信系吐汉子贷款“黑名单”,感应委屈的李某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当地法院日前宣判,银行因未能供给有关证据,被判败诉。 2011年5月,李某因采办巫山县“江临全国”小区商品房向中国农业银行巫山支行申请贷款,在打点按揭贷款手续时,农行以李师长教师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银行(下称农商行)存有不良记实而不予贷款。 李某当即前往农商行,经发芽,得知农商行征信小我信用不良记实来历于自己1991年在农商行改制前的“巫山县秀峰信用合作社”(下称信合)贷款5000元,至今未还。信合借债契约上借债人签(章)处有李师长教师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并盖有李师长教师的私人印章,但李师长教师的签名及记实的身份证号码均为信合工作人员所填写。 该案诉至法院后,被告农商行辩称按照那时的相关划定,借债人在申请贷款时,只需出示借债人印章和身份证即可,无需借债人亲笔签名。但被告农商行未向法院供给相关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农商行未能向法院供给证据证实改制前的相关划定,将原告李某列入银行系统“黑名单”,致使其贷款不能实现,名望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的平易近事责任。 法院遂判决,由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弭原告李某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实,同时在巫山县电视台刊登报歉声明。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改制前在打点贷款营业时,未尽谨严审查义务,导致资料不齐,手续不全,主不美观上存在过错,客不美观上因为违约记实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小我信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消弭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实并公开报歉,法院应予撑持。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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