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处事价钱打点法子(搜聚定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处事价钱行为,呵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成长,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银行业看管打点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呵护法》等法令律例,拟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外资银行打点条例》等法令律例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商业银行处事,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供给的各类处事。 本法子所称处事价钱,是指商业银行供给处事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处事价钱行为理当严酷遵守国家法令、律例、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划定,遵循公开、老实、信用的原则,接管社会看管,促进银行处事持续成长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成立科学有用的价钱打点系统,增强内部节制,严酷执行明码标价轨制,充实披露处事价钱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钱信息和自立选择处事的权力。 第六条 按照商业银行处事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处事价钱分袂实施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和政府价钱主管部门遵照有关法令、律例及本法子的划定对商业银行处事价钱行为进行看管打点。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的拟定和调整 第八条 实施当抉择价的商业银行处事项目和尺度,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处事项目、基准价钱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拟定和调整。 第九条 拟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按照以下轨范执行: (一)组织相关机构进卸旧本发芽拜访; (二)搜聚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定见; (三)作出拟定或调整处事价钱的抉择,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下列与人平易近糊口关系慎密亲密的根基商业银行处事价钱实施政府指导价或当抉择价: (一)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宛收款处事等人平易近币根基结算价钱; (二)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按照商业银行处事成本、处事价钱对小我、企事业单元的影响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拟定和调整的商业银行处事价钱。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拟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划定实施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的商业银行处事价钱以外,商业银行处事价钱实施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处事价钱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拟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划定,自行拟定和调整处事价钱。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域性较着差异需要执行分歧于总行(总公司)拟定的处事价钱,应获得总行(总公司)的授权。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其总行(或地域总部)的授权,拟定和调整处事价钱。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拟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轨范执行: (一)拟定相关处事价钱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处事项目的处事成本; (三)进行价钱抉择妄想; (四)形成统一的营业声名和宣传材料; (五)按相关划定陈述; (六)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精明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拟定和调整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处事价钱,应合理测算各项处事撑持,充实考虑市场等身分综合抉择妄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提高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处事价钱,应至少于执行前30天向负责本机构监犯监管的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同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和政府价钱主管部门陈述。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处事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5天向负责本机构监犯监管的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同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和政府价钱主管部门陈述。 陈述材料应搜罗以下内容: (一)根基信息:搜罗处事种类、处事项目、价钱水平、收费依据、起头实施日期等; (二)定价体例:搜罗拟定或调整处事价钱的成本测算情形等; (三)公示方案:搜罗宣传口径、信息发布体例和发布渠道等; (四)与处事价钱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负责本机构监犯监管的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同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和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银行处事价钱工作陈述》,至少搜罗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处事价钱打点的组织架构和处事价钱打点总体情形; (二)上年度处事收费项目设置情形、调整情形和响应的收入转变情形; (三)上年度免费处事项目设置情形、调整情形、响应的收入转变情形,在处事价钱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 (四)处事价钱评估和处事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形; (五)处事价钱的明码标价情形; (六)与处事价钱相关的投诉数目、分类和响应的措置情形; (七)对金融消费者反馈定见的诠释声名情形和定见采纳情形; (八)附表:银行处事的分类、具体项目、价钱水平等情形; (九)与处事价钱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管相关单元的委宛,打点代收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营业,应按照“谁委宛、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宛营业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宛方以外的其他单元和小我收取。 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因商业银行调整处事价钱或变换处事合同,要求终止银行处事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消费者要求,采纳合理有用的法子,实时终止相关处事。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处事价钱应严酷实施明码标价轨制。商业银行应在其网点、网站等采用多种体例实时发布实施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处事项目、价钱水安然安祥合用对象,所标示的价钱理当彼此吻合,真实一致,并理当采纳以下法子呵护金融消费者相关权益: (一)扎营业场所的精明位置供给相关处事价钱目录或声名手册等,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有前提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发芽等体例明码标价。 (二)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供给处事的,应在收取处事费用之前,提醒金融消费者相关处事价钱,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处事的选择权。 (三)商业银行应明晰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营业笼盖的区域规模,经由过程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体例奉告金融消费者,并供给24小时发芽渠道。同城营业笼盖的区域规模应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统一向辖市、盛会城市、打算单列市列入同城规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提醒金融消费者供给真实有用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换后实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处事价钱时按照合同商定实时奉告相关金融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处事价钱信息公示内容应至少搜罗:处事项目、处事价钱、政府指导价或当抉择价的核准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体例等。 商业银行关于处事价钱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法子的,应明晰标注优惠法子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提高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处事价钱,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需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商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体例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处事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接管其他单元的委宛开展代办代庖营业收费时,应将委宛方名称、处事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或投诉的联系体例等信息奉告金融消费者,并在供给给金融消费者简直认单据中明晰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严酷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划定,在为金融消费者供给处事之前,向金融消费者奉告相关处事项目、处事价钱、优惠法子(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金融消费者确认接管该处事价钱后,方可供给相关处事;金融消费者在使用处事前明晰暗示不接管相关处事价钱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管处事。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签定处事章程、和谈等合同文件的银行处事项目,商业银行应在响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楚精明的体例明示处事项目或处事内容、处事价钱、优惠法子及其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与价钱相关的破例条目和限制性条目、咨询或投诉的联系体例等信息。 第五章 内部打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谨严经营原则,成立健全处事价钱打点轨制和内部节制机制,形成清楚的处事价钱拟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酷执行内部授权打点。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处事价钱打点轨制应严酷遵守国家法令律例,明晰价钱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赏罚法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处事价钱打点工作,成立处事价钱内部审批轨制,当令对处事价钱打点进行评估和搜检,实时更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处事价钱相关宣传、诠释、投诉措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成立响应的投诉打点轨制,明晰金融消费者投诉挂号、发芽拜访、措置、陈述等事项的打点流程和负责部门,确保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实时进行发芽拜访措置。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体例、网上投诉邮箱地址等渠道,并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实时受理金融消费者对处事价钱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当真措置和实时回覆金融消费者投诉。商业银行应成立响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打点轨制的落实情形、投诉措置情形进行按期或不按期自查。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法令、律例、委宛代办代庖合同有相关划定和要求的情形以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元和小我操作银行收集直接向金融消费者收取各类费用。 第六章 处事价钱看管打点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价钱违法行为行政赏罚划定》等法令律例责令更正,依法措置: (一)擅廉价定属于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规模的处事价钱;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当抉择价; (四)私行对明令禁止收费的处事项目继续收费; (五)不按划定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和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分袂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银行业看管打点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法》等法令律例依法措置: (一)未按划定轨范拟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廉价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 (三)未按照划定进行处事价钱信息披露; (四)未按划定开展处事价钱评估和报送《银行处事价钱工作陈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其他违反本法子划定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措置。 第三十六条 鼓舞激励有关单元和小我对商业银行处事价钱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看管。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应积极收集和清算商业银行处事价钱有关信息,充实阐扬在商业银行处事价钱行为社会看管中的协协调自律浸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看管打点机构核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事价钱行为,合用本法子有关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子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处事价钱打点暂行法子》(中国银行业看管打点委员 国家成长和更始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商业银行处事价钱或收费的划定,与本法子纷歧致的,以本法子为准。 (过渡期调整刻日在“本法子于 年 月 日起施行”中浮现。过渡期为半年到一年)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