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刊行可交流公司债券的划定(搜聚定见稿)》(以下简称《划定》),可交债与可转债最年夜的分歧就在于刊行人和对股权的稀释效应的分歧。前者的刊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尔后者的刊行人是上市公司自己;转股时,前者无股权稀释效应,尔后者会稀释股权。在审批环节上,可交借首要合用律例是《公司债券刊行试点法子》,而可转借首要合用律例是《上市公司证券刊行打点法子》。显然,前者着重于债券融资,尔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增发)。前者合用出格轨范,尔后者合用通俗轨范(和增发、IPO等一样)。在刊行人的要求上,前者也要比后者宽松得多。 可交债和可转债另一个重年夜差异是,它不必然要用于投资项目,发债目的搜罗投资退出、市值打点、资产流动性打点等。《划定》中也没有对刊行可交债的用途做出限制。而可转债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用于投资项目。 举荐阅读在条目的设置上,可交债和可转债最年夜的分歧就在于转股价向下批改条目。我国可转债一般都附有转股价向下批改条目,这样,在正股股价年夜幅下调时,为避免触发还售条目,上市公司一般会批改转股价。而对于可交债来说,如不美观在在正股股价年夜幅下调时向下批改换股价,则意味着刊行人要追加股份。如不美观后市继续下跌,刊行还得继续批改。这将使刊行人陷于极为晦气的境地,结不美观是“逢低抛售”,与刊行人的初衷各走各路。显然,可交债触发还售条目时,刊行人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持有人回售。 在交割体例上,可转债一般采用股票交割。而可交债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同化三种交割体例。无减持意愿的刊行人可选择现金交割。现金交割对股价的冲击较小。可是,当股价年夜幅上涨时,刊行人也面临必然的风险。《划定》中未提到交割体例,但我们认为理当给刊行人更多的选择权。 【来历: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纂:和讯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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