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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36条”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3-7-13 16:2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20| 评论: 0

摘要: 本报广州7月12日讯(记者 赖红英)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创新强校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将进一步深化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释放高等教育办学活力。 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 ...

本报广州7月12日讯(记者 赖红英)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创新强校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将进一步深化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释放高等教育办学活力。

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共12个方面36条,分别从招生、学科专业、教育教学、协同创新、对外交流合作、岗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投入、社会资助和民办高校、条件保障、外部环境、宏观指导和监管等方面提出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支持加快高校发展的意见。

《意见》规定,广东省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总量和各高校实际办学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在省核定的总体办学规模基础上,自主确定和调整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建立健全高校(专业)招生批次动态管理机制。探索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办法。本科院校实行统一考试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支持高职院校开展自主招生。

《意见》指出,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支持高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支持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主动态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支持高校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下放普通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权。

《意见》支持高校开展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校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创建“2011计划”示范省。其中对于高校教学科研有较大力度放权。这包括,下放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权。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大高教投入,健全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高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启动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工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制订合理的差异化收费标准,健全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

《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高等教育,支持民办高校做优做强。鼓励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各类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拓展办学资金来源。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企业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探索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

《意见》要求,深化高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高校用人效益。这包括几方面的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省教育厅进一步简化高校教师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包括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并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高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审核改为备案管理。

进一步扩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在原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高校经批准可对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允许高校在同层级岗位中将高等级岗位调至低等级岗位使用;对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可适当增加3%-5%的高等级岗位数,新增高等级岗位应向年轻教师倾斜,向教学一线倾斜。对以特设岗位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等高层次人才,不计入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健全高校职员制度,逐步拓宽管理人员晋升通道。同时,进一步改革岗位聘用结果认定和人员调动管理方式。

《意见》指出,要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将高校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养引进资助计划和建设项目。完善高层次人才建设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高校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形成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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