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刚 今年3月,引起广泛关注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得以昭雪,叔侄两人被无罪释放。而在此前的2004年4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二审法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尽管当年的二审判决挽回了张辉的生命,但这一判决透露出二审法院的妥协与无奈,是在对证据是否充分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做出的,导致冤案最终形成,使司法公信力无可挽回地受到损害。 司法公信力事关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和谐,更事关民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是社会公正的关键。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面对诸多困境,如何取信于民、提高公信力是当务之急。 司法公信力要以司法制度为基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国情、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司法制度有益成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公平性和制约性等制度优势。以审判制度为例,我国当前的审判制度在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吸收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有益成分,摒弃了二者的缺陷,既强调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又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性;既强调查明案件事实,又强调保障人权;既强调司法公正,又强调司法效率。比资本主义两大诉讼模式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司法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司法基本规律,具有极大优势。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微观设计和制度运行上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近年来类似于张氏叔侄的冤案屡有报道,这些冤案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制度某些地方不完善造成的。冤案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基本上都遭到刑讯逼供。事实上,规定律师在场权就可以很好地遏制行刑逼供,但在我国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律师在场权都避而不谈。再比如,实践中审判机关广泛实施案件请示制度,但这种制度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功能被消解。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导致司法不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因此,应当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公信力要以司法能力做保障 良好的司法制度只是生产优质司法产品的基础,而司法制度需要司法人员来运行,司法人员能力的高低自然会影响到司法产品质量的优劣。 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主要由其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决定。司法人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守卫者,理应将法律的精神内化于心,尊重法律,树立法治思维,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做守法、依法、执法的表率。此外,司法人员还应是思想道德的表率,司法人员被视作公平正义的化身,理应成为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如果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过硬,就很难做出公正、合法的司法结果。 当前,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总体上是值得信赖的。但不可否认,实践中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冤假错案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少数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存在问题有直接关系。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严格司法人员的任用制度,保证真正具有司法能力的人走进司法队伍;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包括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继续教育、职业伦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加大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对于司法领域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依纪彻查严惩。上海市有关方面对集体嫖娼的四名法官及时严肃的处理就彰显了这一精神。只有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司法公信力才有保障。 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司法结果的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关键的就是司法结果的公正。司法制度好不好、司法能力强不强,最终体现在司法结果上。司法结果是大家能够看得到、感知得到的,司法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看法和信心。因此,司法机关要取得社会公信,必须使做出的司法结果公正。 司法结果的公正首先要求司法人员做出裁判时要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司法人员就不应轻易做出认定。实践中诸如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并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裁判的,都是司法结果不公正的产物,其危害性众所周知。 司法结果公正还要求司法人员做出的司法结果要有合法性。司法结果要合法,这是司法取得社会公信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司法结果还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以便获得社会的认同。比如几年前利用自动取款机程序错误提取巨额资金的“许霆案”,按照刑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是完全合法的,但这一结果有违法律最重要的公正价值,因此,法院后来根据刑法关于特别减轻处罚的规定改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该结果才最终为社会公众认可。因此,除了司法结果本身要合法、公正外,还必须确保该结果是通过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获得的,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公正的存在。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偶尔会出现一些敏感的热点案件,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社会对立,激化社会矛盾。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公正以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作者系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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