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改 教师交流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缓解“择校热”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却是一个全国性难题。目前,教师交流制度正在县域范围积极落实,为了解县域教师交流的真实现状,我们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第25期全国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的110位县教育局长进行了深入调研及访谈。调研显示,县教育局长眼中的城乡教师交流政策导向好,但是落实难;多数县积极推动教师交流工作,但是成效一般。 七成县明文规定教师交流 为了解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的基本状况,我们对来自全国110个县的教育局长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89份。其中,教师交流已制度化并且确定交流比例的有42个,占被调查县的47%;已制度化但没有明确交流比例的有23个,占26%;未作答的有24个,占27%。即73%的县已经对县域教师交流做出明文规定,近一半的县确定了交流的比例。其中,交流比例为10%的有16个,5%的有12个,3%的有4个,20%的有2个,1%、2%、4%、9%、5%-10%、12%、15%各有1个。我们可以从交流比例的数值看出,最高的比例达到20%,最低的仅1%,而且数值很分散,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县域教育发展现状的巨大差异。从访谈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到,有的县即使确定了交流比例,但并不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因此,交流比例要根据各县教育发展状况、师资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全国各地确定的教师交流比例不可能整齐划一。 半数局长认为交流成效一般 对于城乡教师交流的效果,89位县教育局长中,有21位局长认为效果很好,占被调查总数的24%;40位局长认为效果一般,占被调查总数的45%;28位局长未作答,占被调查总数的31%。近一半局长认为城乡教师交流成效一般,近1/3的局长未置可否。换句话说,目前教师交流制度还没有达到政策预期目标。 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不同县域教师交流状况差异很大。大多数县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将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化,推动县域师资均衡发展,但是困难很多。少数县“雷声大雨点小”,教师交流工作流于形式。个别县甚至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下来的教师到农村去。当地局长坦言,“淘汰下来的教师到农村去的办法不好,但是农村教师缺编,能有教师就不错了”。 对于借鉴先行先试者的成功经验,一些局长说,有些做法确实值得学习借鉴,但是教育局是弱势部门,常常受制于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受制于外部环境。县主要领导是否真的关心教育,对县域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 提高交流成效需要配套保障 县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分配者和控制者,必须建立县域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主导机制。县域教师交流必须以县政府为主导,依据县情创新交流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理顺人事编制、职称管理等事关交流教师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城乡教师交流的前提是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因此,全县一盘棋,区域统筹师资,是构建城乡教师交流长效机制的组织保障。 各县都在积极推进教师交流工作,但是普遍反映效果一般,最主要的原因是教师交流制度保障措施未跟上。城乡教师交流客观上给交流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增加了工作成本和生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流效果。所以,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为交流教师提供支持性环境,为提高交流成效提供保障。 城乡教师交流涉及面广,相关工作要得到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关键部门的配合,同时,要解除交流教师的后顾之忧。因此,各县必须制定出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教师交流的顺利进行。比如,建立“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体制,把中小学教师从“单位人”(学校人)转变成“系统人”或“部门人”,实行“无校籍”管理。实行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同工同酬”,对农村教师实行专项补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待遇。要对流动教师给予人文关怀,比如提供交通补助、生活补贴,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目前大多数县市教师交流是硬性规定,教师必须交流。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倾斜、经济与制度保障措施引导教师主动去交流,制定出符合县情的教师交流方案,如此才能使教师交流制度发挥最大的政策效能。(作者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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