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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协议”是幼稚的管理方式

2013-9-18 16:2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5| 评论: 0

摘要: ■单承彬 近日,一条广东东莞某高校要求新生签订所谓“自杀免责协议”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生及家长对这一协议表示不满,认为该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 作为一份协议,“ ...

■单承彬

近日,一条广东东莞某高校要求新生签订所谓“自杀免责协议”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生及家长对这一协议表示不满,认为该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

作为一份协议,“自杀免责书”在法律上十分荒唐。因为假如学校没有责任,所谓“免责”就无从谈起;假如学校有责任,也无法凭借一纸“免责协议”就可以推卸。多年前教育部就已经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言外之意就是,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职责或行为不当,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然法有明文,设置这样的“免责协议”,实在多此一举。

既然如此,学校为什么还要求学生签订毫无用处的协议呢?目前,相当数量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当然要承担责任。所以一旦出现了学生自杀、自伤这样的事故,家属的第一反应一般都是向学校“讨说法”,甚至还有个别家属聚众纠缠,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面对重大的安全事故,学校自然也要考虑到社会影响、自身声誉和上级处罚,即使没有责任,为息事宁人计,哪怕是以“人道主义援助”的名义,总要进行赔偿。所以,通过这样一份等同废纸的所谓“协议书”,让学生和家长周知,对于学生的自杀、自伤事故,学校是可以“免责”的,这大概多少也能有点儿“警示”效果吧。

但是,这种“协议书”的负作用却远远大于其微乎其微的“警示”效果。无论如何,高校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协议”,都不会是一个温馨的举措。一方面,它暴露并放大了某种狭隘的办学理念,延续的仍然是简单、粗暴甚至幼稚的教育方式。首先,它给予满怀憧憬的大一新生们一记当头棒喝:在这个叫作“大学”的地方,我们对你的安全,甚至生死,若干情况下是可以不负责任的。这是多么冰冷的第一堂课啊!“免责协议”的签订,打破了学生心中“母校”的美好理想,像一块铁板隔断了学校与学生的情感、隔断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延伸。

当然,我们也要充分理解校方的无奈。在种种司法纠纷中,学校往往扮演着“弱者”的角色。一个学生自杀,对学校而言,是一起安全事故,但对该生的家庭而言,则是天大的变故。虽然有教育部颁布的法规明文,除非万不得已,多数学校是不愿意或不忍心与自杀学生的家长对簿公堂的。如此,不分责任的经济赔偿,就成了处理学生自杀、自伤事故的通例。这自然会给学校带来一定的压力。如此,作为下下策的“免责协议”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倘能从司法层面比较规范地处理这类“学校并无责任”的安全事故,在充分照顾涉事学生的同时,也能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将是让学校走出“免责协议”尴尬处境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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