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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和依法从教意识

2013-10-22 16:2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5| 评论: 0

摘要: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记者 焦新)教育部办公厅今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法律素质和依法从教意识,切实增强教师保护青少年学生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 ...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记者 焦新)教育部办公厅今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法律素质和依法从教意识,切实增强教师保护青少年学生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

通知指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教师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缺乏有力的工作举措;有的教师学法的积极性、自觉性不够,依法执教、依法维权能力不强。特别是近期出现个别教师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暴露了个别教师缺乏基本的法律素质,反映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

通知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教师法制教育工作全过程,使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法制教育,突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教师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意识,提高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和抵制侵害学生行为的能力。

通知要求,教师资格考试中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相关内容的考核。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法制培训,通过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争取用3年时间,确保全体教师接受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法制培训。中小学校长国家级培训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将法制内容列入培训课程,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培训班,确保全部中小学校长和法制教育教师都能接受系统的法制培训。中小学要通过专题培训、法制报告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位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0课时的法制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把校长法律素质和依法治校能力作为校长任职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教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以及依法开展教育教学能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情况作为教师师德和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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