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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行为

2013-10-25 16:2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21| 评论: 0

摘要: 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记者 俞水)对幼女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将以强奸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 ...

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记者 俞水)对幼女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将以强奸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做出以上规定。

该意见共34条,以“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为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依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害罪行、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等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表示,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相对比较隐蔽,往往性侵次数多、时间长。不过,周峰表示,在搜集的320多个案例中,监护人、教师实施此类犯罪的占6%,数字并不突出,但是考虑到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我们要持零容忍的态度,以实现对幼女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职责。

据了解,考虑到有些性侵案件发生在校园或者幼儿辅导培训机构,为了保障被害人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督促相关单位对未成年人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意见还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而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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