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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 文化成因

2013-10-25 16:2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网络谣言等网络虚假信息是国家政权的对抗者、社会良知的公害,它试图摧垮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道德体系与价值判断。 ■段凡 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的环境,损害了网络真实信息的公信力,也由于网 ...

网络谣言等网络虚假信息是国家政权的对抗者、社会良知的公害,它试图摧垮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道德体系与价值判断。

■段凡

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污染了网络空间的环境,损害了网络真实信息的公信力,也由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场域的无缝对接,使得网络谣言的危害指向了现实之中的国家、社会和公民,其危害性更大。网络谣言的出现和传播,既有技术上的原因,更有文化上的深层次原因,文化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流价值文化的社会认同危机,使网络谣言乘虚而入。2010年,《人民论坛》杂志联合人民网、新浪网进行了一项题为“您认为当前主流价值文化面临哪些问题”的调查,73.6%的受调查者认为“主流文化缺乏现实关怀”,54.3%的受调查者认为“宣传得多,说教得多,难以打动人心”。这说明,主流价值文化一定程度上“缺乏现实的人文关怀,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回应当代民众的利益诉求,对一些社会问题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力,因而无法在民众中引起情感共鸣”。另外,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资源配置格局和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客观存在的不公正性制度安排,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传统精英所主导的文化话语和价值的单维度传播模式产生怀疑乃至颠覆。平民大众从以往的价值观被动接受者,力图转变成为主动参与甚至构建者,而网络上的虚假解释与恶意传播,因其满足了一部分人的猎奇与批判心理,使得以往名不见经传的非主流精英如秦火火等人,一跃而成为网络上的“意见领袖”并拥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左右网络舆论。

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弱化,“宽容”了网络谣言的恶意攻击。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所推行和维护的价值观和思想体系,必然带有鲜明的政治文化色彩,而一些国家以文化交流之名,行意识形态渗透之实,也是不争的事实。当前,中国社会确实有一部分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产生危机,而对西方的“金钱至上”价值观和自由主义思潮顶礼膜拜,与之相伴随的便是对西方的意识形态的盲目追求。网络上的具体话语和观点表现为鼓吹“多党轮流执政”等,其反对党的领导之意图昭然若揭。而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大量虚假政治谣言作为佐证,其矛头直指党和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史以及社会主义制度。越是对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怀有反对政治倾向的人,越是在网络上进入了“我造谣,我快乐”的迷幻之中。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实践功能不足,增强了网络谣言“生活世界”的填补能力。思想政治教育是党和国家历来的政治优势,与文化建设密不可分。然而,在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教育内容和方法一定程度上秉承着过去“内容课程化、课程知识化、知识灌输化”的老套路,与受教育者的情感世界、亲历世界和亲为世界等真正来自于自身个体的“生活世界”一定程度上发生疏离,使得教育的效果打了折扣。而一些社会个体的情感需求、价值需求和思想需求,在现实生活之中一旦难以见到“面对面”的真正载体,便会使他们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情感挫折、价值扭曲和思想异化。雷锋生活奢侈和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谣言,由于它和现实生活世界中可以见到的“奢靡之风”“裸官”现象相对应,使得那些存在不过瘾和不满足心理状态和需要的人们,在虚假的谣言之中得到了过瘾和满足。

不言而喻,网络谣言等网络虚假信息是国家政权的对抗者、社会良知的公害,更是少数公民的精神毒品,它在试图摧垮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道德体系与价值判断。因此,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刻不容缓。对此,须从两个方面来加以整治。一是要瓦解或消灭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动力。从主流价值文化的社会认同建设、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建设三个维度入手,可以有的放矢地铲除它们形成的文化基因和制造、传播动因。二是对已出现的网络谣言进行大力矫正,净化网络空间。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和矫正,必须依靠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进行。首先,立法部门要在治理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方面,适时进行科学立法,明确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情节与后果的法度,使得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法治矫正局面得以形成。其次,公权力部门要在依法打击和处理网络谣言方面,严格执法,使得言论自由和违法犯罪之间的张力得以合乎法理和法律的保持。再其次,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做到公正司法,既能在依据事实、适用法律、量刑裁判方面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又能及时合理地在法律精神、框架和制度之下制定司法解释。只有这样,在网络空间里,才能形成一个全民守法、共同维护网络公信力及安全与正义的道德与法治相互作用、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该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法治思维视阈下的法权逻辑构建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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