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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的相关知识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中来-中小学|教学计划|征求意见|主管部门|中 ...

2015-12-21 09: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昨天,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防震减灾的相关知识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开展专题教育,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两个学时 ...

  昨天,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防震减灾的相关知识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开展专题教育,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两个学时。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早在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吸取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在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本市在此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开展专题教育,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两个学时。同时,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地区居民、村民开展必要的防震、避险、救助演练;积极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帮助市民提高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此外,要求市区两级政府根据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发放应急避难场所专用标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如特大桥梁、大中型水库、12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等工程项目或者设施时,应当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此条规定者,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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