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统招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以及各种公益性选拔、招聘上与公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权利。日前,省政府出台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对此作出规定。 民办高校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意见》规定,民办高校统招生要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升学、就业、创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伙食补贴、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选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招聘、“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统招生,由学校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的类型和办法,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的知情权。 我省将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改革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方面。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税费优惠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支持力度。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学校学生公寓和与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 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民办高校倾斜 我省将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有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实施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倾斜。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确定教学方式。民办高校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上,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鼓励民办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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