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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遭老师殴打体罚 学生起诉索赔5万元抚慰金-万余元|办公室|2.7|深圳市|中级法院|终 ...

2015-12-21 09:14|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刚2.7万余元  福田区丽都学校初二学生小刚(化名)因没上德育课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其间他和两名老师发生言语和身体冲突,最终受伤住院。为此小刚将学校告上法庭 ...

  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刚2.7万余元

  福田区丽都学校初二学生小刚(化名)因没上德育课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其间他和两名老师发生言语和身体冲突,最终受伤住院。为此小刚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刚2.7万余元。

  学生:

  被两名老师殴打体罚

  小刚诉称:2009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他因身体不适没有参加其所就读学校福田区丽都学校的德育课。在课间时间,他被学校的老师叫去办公室,后来两名老师对其进行了殴打体罚,导致其后背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腰椎L3横突骨折。

  事发后,小刚的父亲报了警。小刚从2009年12月29日到2010年7月9日,在多家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

  小刚认为,自从被老师打伤后,他身体、心理、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他遂将丽都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丽都学校辩称,其所聘用的教师并没有侵害小刚的身体和精神,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刚说受到了老师的殴打,但身体上没有任何因殴打导致的损伤。小刚的伤害是其在事发后骑自行车摔伤所致,并非殴打引起。此外,小刚所称的伤害也不属实,据诊断其并无“腰椎L3横突骨折”,只是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治疗。

  一审:

  判学校担责九成

  一审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小刚在该校上学期间受伤并报警。法院向警方调取了双方在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在场证人证明当时学生和老师之间确实发生了言语和身体冲突。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小刚所受伤为轻微伤。

  该院认为,发生经过已经派出所调查,且调查时间发生在当天,其可信程度较高。学校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小刚作为学生,应对老师尊敬、尊重,但其与老师争执乃至打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丽都学校应赔偿小刚2.2万余元,驳回小刚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

  学生获赔2.7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刚和丽都学校都不服,提起上诉。丽都学校方认为,两教师的行为是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刚上诉认为,一审不应判小刚承担10%的责任,其之所以有一些冲撞老师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老师伤害所采取的自卫行为。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小刚不去上德育课,老师将其叫到办公室谈话,双方由言语冲突发展到肢体冲突,导致小刚受伤。小刚作为在校学生,不服从学校的课程安排,在老师叫其谈话的过程中又出手打人,和老师拳脚相向,其本人对事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其事发时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处于受教育的阶段,故一审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无不妥之处。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和使命,小刚作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即使其言行有不妥之处,也应当积极教育、正确引导,但小刚被叫到老师办公室后,双方竟然在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冲突,丽都学校老师的行为不仅有悖师德,亦违反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学校应当对小刚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该院二审认定小刚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共计6.6万余元,遂作出终审判决:除去已支付部分,丽都学校还应支付小刚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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