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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全面解决 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幼教|教师|国企

2015-12-21 13:08|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2| 评论: 0

摘要:   青海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决定按照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全面调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含高等职业学院)退休教师基本退休金发放标准,从而 ...

  青海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决定按照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全面调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含高等职业学院)退休教师基本退休金发放标准,从而全面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从今年1月起,全省社保经办机构一律以2011年12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退休金为基数发放退休金,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不再列入社保调资范围。

  青海纳入这次调整待遇问题的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院)、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国有企业举办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对国企职大、电大、夜大、函大、党校、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的退休教师,比照地方相应院校退休教师相关待遇标准解决待遇;中央驻青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中央驻青国企负责申报,地方政府国资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落实。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纳入调整待遇范围的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全部按照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含高等职业学院)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核定其基本退休金。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目前仍然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岗位任教,今后10年左右退休的国企职教、幼教和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在退休时解决其待遇问题。(记者蒙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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