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大学生吕某在校内打篮球时不慎摔伤,造成半月板撕裂、胫骨骨折,不得不住院进行治疗,行内侧半月板切除、胫骨钢钉固定手术。学校领导闻讯后,曾上门慰问。但双方在医疗费用负担的问题上各执己见未能协商解决。吕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所在高校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课程重修费等共计5万余元,并要求保留相关后续费用的诉权。 由于吕某未能举证证明参加的对抗性篮球比赛是由学校组织,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没有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称,校方称当时并没有组织篮球比赛,吕某在课余体育锻炼时受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吕某受伤,是出于自发参加篮球比赛还是由校方组织,是判定校方行为与吕某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存在组织及参加比赛的事实。因此,吕某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基础。 (吕蕾) |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零零论坛 ( 豫ICP备09039788号 )
GMT+8, 2019-7-14 04:16 , Processed in 0.048998 second(s), 11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