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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三次将撤销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有关规定|荣誉称号|骨干教师|应 ...

2015-12-21 13:49|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辽宁省教育厅2月29日下发《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教师违规补课被查实的,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违规三次以上者,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规定 ...

  辽宁省教育厅2月29日下发《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教师违规补课被查实的,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违规三次以上者,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规定》明确了公办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的三大补课“禁区”: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的有偿补课;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取消学校当年各级各类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如果教师被查实有补课行为,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还会根据违规次数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对初次违规的教师,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取消一年绩效工资;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应当由聘用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5年内学校不得受理其教师职务聘任。

  对三次(含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应当由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并依《教师资格条例》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规定》中还明确,参与补课的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资格。

  在禁止老师有偿补课的同时,辽宁省教育厅要求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困难学生义务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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