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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后还须严格执法

2015-12-29 21:06|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侯坤 12月27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结束。当晚,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日前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

■侯坤

12月27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结束。当晚,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日前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新京报》12月28日)

本应有严格保密及监考制度的重大考试,却出现疑似泄题,显示出我们对考试安全风险的防控仍存在不足。对此,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并通过相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来有效防范考试泄题、作弊,真正保障各类考试的公平环境。

其实,相比此前法律法规对于考试泄题作弊等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如今《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教育法》也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泄题、作弊等涉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明确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4类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新《教育法》亦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疑似泄题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如果确有涉考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新规。今后国家教育考试中,涉嫌泄题、作弊的犯罪分子能否得到惩治,将成为检验新法规施行效果的试金石。同时,还应该建立并施行更为有效的考试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实现防患于未然。如此,各类考试的环境方能更加公平有序,真正发挥出遴选人才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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