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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破解专门教育发展难题

2015-12-31 19:5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5| 评论: 0

摘要: ■解立军 工读教育是实施义务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形式,是提高早期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面对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增长的形势,工读教育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应当加强。但是近年来,工读学校的 ...

■解立军

工读教育是实施义务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形式,是提高早期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面对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增长的形势,工读教育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应当加强。但是近年来,工读学校的数量却锐减,工读教育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必须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通过制度创新来破解工读教育发展中的难题。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标明传统工读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伴随着名称改变的,应当是工读教育的招生对象和范围、教育内容和管理形式、师资、经费和教育观念等一系列的改变。

首先,依法明确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和范围。必须改变错误的传统观念,把所有的问题学生都交给专门学校管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专门学校只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且经学校、父母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未成年学生。普通学校教师和学生父母不能在有能力管教而不尽管教职责,将问题学生全部推给专门学校。而对于那些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已经符合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又不适宜在原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应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或送少年犯管教所。

目前,各地专门学校只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且有户籍、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这就导致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无法进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因此,必须创新制度,扩大招生范围,取消户籍、义务教育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规定凡是在一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如果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经管教无效的就可以作为招生对象。

其次,依法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教育的内容既要区别于普通学校,也要与专门的职业学校相区别,并且要突出重点,以道德品质教育为主,着眼于转化学生的思想。这就需要科学设计专门学校的课程和教材,以体现专门学校“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教育的形式要根据专门学生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使学生乐学。对专门学校的学生要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但管理方式必须合法,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以鼓励为主,不能简单生硬、急躁粗暴,更不能歧视、讽刺、厌弃。

只要学校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符合专门学校的要求即可。至于学校的名称则不一定使用统一的名称,以防止给学生贴标签,制约此类学校的发展空间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如北京将海淀区工读学校改为海淀区寄读学校,山东烟台、青岛、淄博三市将三所工读学校统一定名为“启迪学校”。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的学校一般没有专门的名称,我国香港地区则称为“启德学校”。

再其次,要依法制定制度,确保专门学校的经费和师资配备。这是进行专门学校办学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这就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制度,以保障专门学校的经费到位并落到实处:一是要保障校舍、场地、教学设施等的建设,给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二是要保障专业师资及教师待遇。专业学校学生的特殊决定了需要有高水平的特殊专业教师,以及教师的付出要比普通学校教师多。因此,专门学校教师的待遇要高于普通学校教师。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专门教育的效果。三是对专门学校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作者系高密市教科究院法律研究员、山东升信律师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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