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观念多认为,校园欺侮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就像孩子玩过家家游戏一般,不必大惊小怪。可事实并非如此。欺侮给学生带来的压力可能是成年人所无法想象的。我们必须全面认识校园欺侮的危害性,改变以往的既定观念,尽快立法禁止校园欺侮,以保护大多数学生的应有权利,为他们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校园欺侮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仅是在《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行为规范》中有“不欺负弱小”、“不以大欺小”的表述。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可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但目前我国工读学校数量很少,很多地方没有工读学校。这就导致学生的欺侮行为即使构成“严重不良行为”,也大多难以得到矫治。对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欺侮行为,也因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执法不严等原因,导致多数欺侮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民事赔偿替代。相关法律的缺失或法律条款的针对性不强,致使欺侮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欺侮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将“惩罚权交给学校”、“司法部门及时介入”、对案情严重的“从重判罪”等做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校园欺侮的适用范围、欺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反欺侮提供法律支持。 立法时规定欺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包括学生的纪律责任、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和刑事责任等。一是要加大学校管理权,明确规定纪律责任,将惩罚权交给学校。一旦学校发生欺侮事件,必须立刻行动,对严重欺侮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也可以将学生直接开除。二是要明确规定可以对欺侮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收容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司法部门的责任,以防止对欺侮者的处理仅以学校和家长的“批评教育”收场。三是要详细规定对欺侮者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便依法从重打击校园恶霸,遏制在许多地方日益严重的校园欺侮暗流。 受欺侮学生不敢举报往往是因为害怕报复,而旁观者由于害怕成为新的攻击对象通常也会保持沉默。匿名提供线索有助于学生将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欺侮事件毫无顾忌地检举出来。美国学校通过校园网站上有专门链接供学生及家长随时报告欺侮事件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在立法时可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为举报欺侮者提供方便的义务。此外,美国一些学校通过校规规定如果学生发现欺侮行为不及时向学校和教师报告将受到纪律处分的做法,也可以借鉴。 校园欺侮事件发生后,一些学校为了所谓的声誉,往往是严密封锁消息,按所谓的学校惯例自行“低调”处理。其后果是使有欺侮倾向的学生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而学校则丧失了减少欺侮发生的机会,最终影响的却是学校的整个学习环境,损害的是全校学生的集体权利。基于此,美国一些州规定,教师发现欺侮事件后不报告或不报警,就会触犯法律。如2015年美国加州发生一位学生被欺侮事件,家长发现学校没有报警,他们报警后并向警方指出这点,该校校长因此被开除。这种“低调”处理欺侮事件的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立法时可明确规定每一位教职工都有义务处理学生上报或目击的校园欺侮事件;每所学校都要制定有效的校园欺侮处理方案,必须对欺侮事件进行调查并对欺侮者进行处分,并将每一起校园欺侮事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此外,立法时还要规定教师和学校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未雨绸缪,将欺侮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这是预防欺侮最经济的办法。这就要求在立法时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有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反欺侮教育、训练的义务,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社会学认为,校园欺侮行为源自社会学习。父母对孩子实施的行为若带有敌意、不负责任如遗弃或家暴等,则孩子将来成为加害人的可能性会大幅提高。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欺侮事件来看,实施欺侮行为的学生多是与父母分开生活。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可借鉴美国“父母未尽职要转移监护权或上训导课”的做法,规定家长未尽职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家长管教子女的责任,保证子女在父母正确的言传身教下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我国在立法时,还应鼓励成立校园欺侮民间援助组织,并尽快出台法律应对校园网络欺侮问题,明确规定网络欺侮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政府、学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山东高密市教科院法律研究员、山东升信律师所兼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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