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传统中,“家”的概念至关重要。 完整意义上的“家”至少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房子,强调的是家庭的物质基础层面;另一个是家庭成员,强调的是家庭中的人以及人际关系的社会层面。有人无房,则家庭成员无处安身;有房无人,则物是人非。 市场经济使人们过分看重家庭的物质基础层面,农民工外出打工正是为了自己的“家”,为了提高家庭的物质生活水平;他们外出后,留在家中的子女生活在一个结构不完整的家庭中,无疑会对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一定影响。绝大多数常年在外的家长最担心和最牵挂的是自己的孩子,也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家”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意义,但是也有一些父母没有认识到他们在家或与孩子交流的重要意义。 此次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列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首位,提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监护职责旨在强调家庭中的人以及人际关系的社会层面,抚养义务旨在强调家庭的物质基础层面,这项规定充分肯定和强化了“家”对未成年子女的双重意义,这对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政策力度空前,基层如何落地? 首先要结合农村留守儿童日常生活、学习和发展,把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分类;其次要明确整体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主体,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类型内容上的空间优势、时间优势和能力优势,根据不同类型主体的优势合理分配具体工作内容;第三,充分挖掘完成各类具体任务的行政动力、责任动力、市场动力,充分利用行政监督、法律约束、资源支持,提高各类主体在各自优势领域中完成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更深入地贯彻《意见》和进一步保护儿童更广泛的权益看,还需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力度、研究力度、执行力度,营造一个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与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与氛围。政府应尽快出台《意见》实施细则,督促各地在《意见》精神的指导下出台针对本地留守儿童群体特点的相应政策,使《意见》更加精细。更重要的是,要逐渐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从“问题”导向转向“问题与发展”导向,创建更加安全、更有促进性的环境和关爱保护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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