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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责任父母履职的法律底线

2016-2-25 13:09|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27| 评论: 0

摘要: 吴思强 摄 数据来自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和北京师范大学科学传播与教育研究中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年)》图表制作 周子涵 6100余万留守儿童,占全国儿童 ...
吴思强 摄 数据来自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和北京师范大学科学传播与教育研究中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年)》图表制作 周子涵

6100余万留守儿童,占全国儿童的五分之一,其中200余万为没有监护人的独居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是家长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政府和社会应该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监护人的教育和帮助上

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是做父母的底线

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甚至陌生的,连七部委颁布的纲领性文件都有常识性错误

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吧?

答:未必。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甚至陌生的。就连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竟然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在指导内容上更没有针对家长作为监护人职责的明确阐述。

官方对监护人的认识和教育居然如此扭曲和漠视,众多父母认识空白或模糊,监护职责履行缺失和不良也就不足为怪了。

问: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也就是说,205.7万独居留守儿童的父母是犯法的!

问: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首先要尽抚养义务,为孩子提供生存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照顾孩子的生活,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要教育和引导孩子,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再其次要矫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告诉孩子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做的,防止孩子不良行为的发生,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问:监护人有哪些行为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呢?

答:抚育孩子不是个人私事,对孩子放任不管、随意伤害、利用孩子谋取私利或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中,就包括“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对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监护人应当进行强制性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对监护人的教育是公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盲点

每一个儿童恶性事故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不良和缺失的问题

问:现实生活中,太多父母经常“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很多人可能自己也是这样长大的,这恐怕也是有些留守儿童父母不重视监护责任的原因吧?

答:是的,留守儿童一直是儿童安全事故、权益受侵害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每一个儿童恶性事故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从根本上说都存在监护缺失和教育不良的问题,而监护人法律意识淡漠,或对自身违法行为不以为然,是教育缺失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留守儿童意外伤害身亡、被拐被骗、遭性侵、自杀……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一个又一个惨痛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对监护人教育这个公民教育的盲点亮出了黄牌。这次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

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有了更明确、可操作的措施。监护人教育应当是未成年人父母的必修课,启发和帮助父母提高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在的自觉性,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监护缺失和不良的问题。

问:社会能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提供怎样的教育和帮助呢?

答:现实中父母对孩子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实施家庭暴力,有的剥夺孩子正常发展的权利,一些父母的所作所为是在无知、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多年来我国公民教育、普法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中缺少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导致有关法定职责和违法事项不为监护人所了解,无知导致了无畏。

存在错误观念和行为的监护人其实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政府和社会需要认真思考如何使监护人教育法制化、规范化,就像北京市海淀区自2013年开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强制实施的亲职教育,就有效地弥补了“训诫”与“剥夺监护权”之间法律责任的空白。

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必须政府给力

事前发挥作用的“防疫站”,比出了问题才出手的“120急救”更有用

问:您为什么这么看重监护人的教育问题呢?

答:监护人教育是成年公民依法正确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的必要保障,是一种成人教育,可称为亲职教育,应当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成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的组成部分,成为政府为家庭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是重点、是基础,监督和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和弥补监护人的监护缺失,是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帮助,是对教育不利而出现问题的补救,这一切代替不了常态下的教育。

关爱留守儿童,亡羊补牢的救助是必须的,但更需要未雨绸缪,要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常态下将保护儿童权利、重视家庭的社会支持落到实处。对监护人的教育应该是“防疫站”,在事前发挥更广谱的作用,而不是“120急救”,出了问题才出手。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避免“养肥了再打”。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应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公民普法系列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用实实在在的人力财力投入,建立包括婚前、生育、抚养、教育等全程父母教育体系,以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进行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法定责任,提升自身教育素质和保护孩子的能力。

问:很多留守儿童寄宿学校都有亲情视频聊天的条件,但有的父母和孩子相对流泪却无话可说,有的问孩子几句就没话说了。对这些苦于无法交流的父母应该给予什么指导呢?

答: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家庭尽管父母双全、家庭结构尚在,但是父母双方或一方远离孩子的现实,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亲子之间关系的亲密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亲子之间面对面、互动频率高、日常生活中影响等家庭的特征被削弱甚至消解。社会的“送温暖”活动代替不了父母亲情,关爱留守儿童不仅要解决生活照料、学习关怀等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更要在弥补亲情缺失方面下大力量。

政府应着力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创造亲子沟通条件,统筹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与城市用工单位、孩子所在学校和社区建立稳定的联系、服务机制,共同搭建亲子沟通的桥梁,为孩子与父母接触和情感联系提供经济支持、物质保障和相应的制度保障。

特别要强化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比如在离乡外出前、返乡探亲时进行集中教育,普及监护人法律常识和家庭教育知识;敦促父母外出后以各种方式保持与子女和委托监护人、学校老师的联系和沟通等,尽可能减少亲子分离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弥补留守儿童的亲情缺失,抚慰亲子分离的心灵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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