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0余万留守儿童,占全国儿童的五分之一,其中200余万为没有监护人的独居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是家长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政府和社会应该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监护人的教育和帮助上 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是做父母的底线 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甚至陌生的,连七部委颁布的纲领性文件都有常识性错误 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吧? 答:未必。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甚至陌生的。就连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竟然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在指导内容上更没有针对家长作为监护人职责的明确阐述。 官方对监护人的认识和教育居然如此扭曲和漠视,众多父母认识空白或模糊,监护职责履行缺失和不良也就不足为怪了。 问: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也就是说,205.7万独居留守儿童的父母是犯法的! 问: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首先要尽抚养义务,为孩子提供生存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照顾孩子的生活,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要教育和引导孩子,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再其次要矫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告诉孩子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做的,防止孩子不良行为的发生,并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问:监护人有哪些行为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呢? 答:抚育孩子不是个人私事,对孩子放任不管、随意伤害、利用孩子谋取私利或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中,就包括“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对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监护人应当进行强制性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对监护人的教育是公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盲点 每一个儿童恶性事故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不良和缺失的问题 问:现实生活中,太多父母经常“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很多人可能自己也是这样长大的,这恐怕也是有些留守儿童父母不重视监护责任的原因吧? 答:是的,留守儿童一直是儿童安全事故、权益受侵害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每一个儿童恶性事故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从根本上说都存在监护缺失和教育不良的问题,而监护人法律意识淡漠,或对自身违法行为不以为然,是教育缺失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留守儿童意外伤害身亡、被拐被骗、遭性侵、自杀……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一个又一个惨痛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对监护人教育这个公民教育的盲点亮出了黄牌。这次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 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有了更明确、可操作的措施。监护人教育应当是未成年人父母的必修课,启发和帮助父母提高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在的自觉性,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监护缺失和不良的问题。 问:社会能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提供怎样的教育和帮助呢? 答:现实中父母对孩子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实施家庭暴力,有的剥夺孩子正常发展的权利,一些父母的所作所为是在无知、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多年来我国公民教育、普法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中缺少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导致有关法定职责和违法事项不为监护人所了解,无知导致了无畏。 存在错误观念和行为的监护人其实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政府和社会需要认真思考如何使监护人教育法制化、规范化,就像北京市海淀区自2013年开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强制实施的亲职教育,就有效地弥补了“训诫”与“剥夺监护权”之间法律责任的空白。 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必须政府给力 事前发挥作用的“防疫站”,比出了问题才出手的“120急救”更有用 问:您为什么这么看重监护人的教育问题呢? 答:监护人教育是成年公民依法正确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的必要保障,是一种成人教育,可称为亲职教育,应当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成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的组成部分,成为政府为家庭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是重点、是基础,监督和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和弥补监护人的监护缺失,是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帮助,是对教育不利而出现问题的补救,这一切代替不了常态下的教育。 关爱留守儿童,亡羊补牢的救助是必须的,但更需要未雨绸缪,要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常态下将保护儿童权利、重视家庭的社会支持落到实处。对监护人的教育应该是“防疫站”,在事前发挥更广谱的作用,而不是“120急救”,出了问题才出手。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避免“养肥了再打”。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应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公民普法系列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用实实在在的人力财力投入,建立包括婚前、生育、抚养、教育等全程父母教育体系,以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进行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法定责任,提升自身教育素质和保护孩子的能力。 问:很多留守儿童寄宿学校都有亲情视频聊天的条件,但有的父母和孩子相对流泪却无话可说,有的问孩子几句就没话说了。对这些苦于无法交流的父母应该给予什么指导呢? 答: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家庭尽管父母双全、家庭结构尚在,但是父母双方或一方远离孩子的现实,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亲子之间关系的亲密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亲子之间面对面、互动频率高、日常生活中影响等家庭的特征被削弱甚至消解。社会的“送温暖”活动代替不了父母亲情,关爱留守儿童不仅要解决生活照料、学习关怀等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更要在弥补亲情缺失方面下大力量。 政府应着力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创造亲子沟通条件,统筹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与城市用工单位、孩子所在学校和社区建立稳定的联系、服务机制,共同搭建亲子沟通的桥梁,为孩子与父母接触和情感联系提供经济支持、物质保障和相应的制度保障。 特别要强化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比如在离乡外出前、返乡探亲时进行集中教育,普及监护人法律常识和家庭教育知识;敦促父母外出后以各种方式保持与子女和委托监护人、学校老师的联系和沟通等,尽可能减少亲子分离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弥补留守儿童的亲情缺失,抚慰亲子分离的心灵伤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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