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妊娠期间,母体各系统发生一系列适应性的变化,心血管系统也不例外。正常孕妇怀孕以后,由于要担负胎儿的生长发育,心脏负担增加,表现为心脏增大,心率加快,血容量及心脏排出量增多,这些负担在妊娠三十周左右达到最高峰,以后一直持续到分娩。这对正常的孕妇来说,是可以胜任的,但对患有心脏病的孕妇来说,如果心脏的功能原先已有减退,则往往在妊娠的晚期、分娩期或产后,因不胜胎儿负担而出现气急、唇色发紫等心力衰竭的症状。一旦发生心力衰竭,就有生命危险,这也就是为什么直到现在心脏病还是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某医院妇产科统计,近10年来产妇死亡的原因中,心脏病占第二位。所以,有心脏病的妇女必须慎重对待生育问题。 医生对患心脏病妇女的生育问题是怎样考虑的呢?据统计,患心脏病的孕妇中以风湿性的最多,其次为先天性的、贫血性、高血压性的心脏病和病毒性心肌炎等。能不能怀孕,要不要人工流产,问题不在于患了什么样的心脏病,而在于平时心脏的功能状态。根据心脏病对体力活动的影响,一般将患者的心脏功能分为四级:Ⅰ级病人能胜任一般体力活动,如走路、洗衣、做饭等。Ⅱ级指能从事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如进行日常体力活动时有心跳加速、气短和疲劳感。Ⅲ级指从事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稍微活动即感心跳气短,但安静休息时没有不舒服的感觉。Ⅳ级指在安静休息时也有心跳、气短症状,睡觉时躺不平,必须垫高枕头或半卧位,肝脏肿大和下肢浮肿等。 心功能属于Ⅰ级、Ⅱ级的妇女可以生孩子。属于Ⅲ级和Ⅳ级的妇女,原则上不可以生孩子。妇女无论患哪一种心脏病,决定怀孕之前或发现已经怀孕,都应立即找产科医生或内科医生进行检查,以确定心脏功能情况,分析它能否经受住妊娠和分娩增加的负担。如果病情不允许,则不应怀孕,如病情许可继续妊娠,则应预防心力衰竭的发生,定期找医生进行检查和治疗。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