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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户可否采用第三姓?-新生儿-新生儿第一周

2014-3-9 08:37|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0| 评论: 0

摘要:   最近几天,对于家住金堂县的李师傅一家来说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儿媳妇为家里增丁添口,忧的是诞生了80多天的千金,却一直没能上户。原来,李师傅的孙女并非自己的亲骨肉,而是前女婿和新媳妇的爱情结晶。尽管没 ...

  最近几天,对于家住金堂县的李师傅一家来说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儿媳妇为家里增丁添口,忧的是诞生了80多天的千金,却一直没能上户。原来,李师傅的孙女并非自己的亲骨肉,而是前女婿和新媳妇的爱情结晶。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但出于对老人的尊敬和对已过世前妻的怀念,前女婿和新媳妇决定让孩子跟随李师傅姓李。然而,本以为自家人商量好就可以办的事情,在孩子上户时却遇到了麻烦,金堂县公安局办证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为孩子办理上户,理由是“新生儿上户,必须跟随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姓,不能出现第三姓”。

  “公民都有自己决定姓名的权利,为什么就不能让我的孙女跟到我姓?”对于办证中心的解释,李师傅并不认可,他认为孩子的生父生母可以随意为孩子取名,而不应受到限制。带着李师傅的疑惑,记者对此事展开了一番调查。

  事件回放

  上户受阻 娃娃不能用第三姓

  昨日上午,记者在金堂县城一横街附近的李师傅家中,见到了事件的主角——才80多天大的女婴扬扬(化名)。抱着小孙女,李师傅向记者说起了这段曲折的经历:2004年,自己的女儿与男友小谭(化名)结婚。2005年9月,李师傅的女儿不幸逝世。出于责任和孝心,李师傅的女婿小谭主动提出认李师傅为自己的父亲,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感动于小谭的诚挚,李师傅也一直把这个小伙子当作自己的亲儿子。去年3月,小谭重新找了一个新媳妇,李师傅对这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女也十分满意。今年1月30日,新媳妇小陈(化名)产下一个女婴。为了纪念逝去的前妻、抚慰老人,小谭和小陈夫妇决定为女儿取姓为李,还特别签订了一份三方都同意孩子姓李的证明。

  然而,就在李师傅一家抱着孩子来到金堂县公安局办证服务中心上户时,却意外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公安局认为,新生儿上户的姓名必须跟随亲生父亲或母亲,即姓“谭”或者“陈”,而不能是“李”,否则无法办理上户手续。“娃娃的名字应该由监护人来定,既然亲生父母都要求姓李了,他们有什么理由来限制姓名自由?”对于办证中心的解释,李师傅显然不能接受。

  公安部门

  依法办事 第三姓被视为无效

  记者来到了金堂县公安局办证服务中心。听说又是李师傅的事情,服务中心的郭副主任也表示十分无奈,“为这事,他已经来过许多回了,我们也想帮他,但规定是一定要执行的。”郭副主任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新生儿上户是必须跟随生父生母姓,除非是生父生母过世,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随养父养母姓,“我们也曾劝说他让孩子跟随生父母姓,告诉他这样并不会影响一家人的关系。可老人一直坚持自己的意见,所以才导致孩子一直上不了户。”

  针对郭提到的相关规定,记者随后联系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户籍科,一位姓季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了这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其中并没有明确可以跟随第三姓,因此在办理上户中,新生儿应该以父姓和母姓为准,第三姓则视为无效。”

  律师说法

  公民有姓第三姓的决定权

  针对公安部门的说法,成都法银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燕律师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的依据同样是《婚姻法》第三章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观点,可以是指的一个权利,而权利是具有选择性的,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就拿22条来说,可以跟随父母姓,不代表一定跟随父母姓,这属于典型的非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应使用强制的规定,限制子女使用第三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赵律师认为,女婴在出生之后,已经获取了公民身份,应该享有姓名的决定权,由其监护人代为决定,强制规定新生儿必须随父或者随母姓显然有悖该法规的初衷。本报记者 杨甦 朱光泽

  新闻链接

  北京:不批第三姓 家长将户籍科告上法庭

  2004年8月,一位新生儿的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所住地派出所,原因竟然是孩子起名没有用父、母姓而是第三姓,派出所就不给办户口登记。

  2004年4月初,原告黄女士先后两次到派出所为新生儿登记户口,但是派出所两次都拒绝她的请求。原因是他们为孩子起的名所用的姓既非孩子父姓“肖”,也非孩子母姓“黄”,而是“萧”,根据《婚姻法》及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子女不能姓父母姓以外的其他姓。

  黄女士称,孩子祖父本来姓萧,在“文革”时期工作人员以为“萧”是繁体字,就改为“肖”,一错就错了几十年。现在孩子还小,他们就想把祖上的姓恢复过来。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规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海淀区法院随即受理了她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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