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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不得贴牌生产-婴儿期-婴儿期1-3月-营养饮食

2014-3-9 21:5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29日。   送审稿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惩重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29日。

  送审稿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等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送审稿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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