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昨天(3日)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婴幼儿奶粉禁止委托贴牌分装生产,并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 《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共6章36条,要求企业应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确保原料质量可控。企业应对生鲜乳、原料乳粉、乳清粉进行批批检验。生产0至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实习记者 孙宏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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