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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事件的另类观点-幼儿期2-3岁-家庭教育

2015-3-30 16:37|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2| 评论: 0

摘要:   山西省大同市某学校门口的商店,鼓励学生们来这里存钱,提供了种种方便他们支取与就地消费的方式,使学生通过在那里存钱可以便捷、便宜地买到那里出售的商品。学生们还可以支取这些钱去网吧等场所消费。   这 ...

  山西省大同市某学校门口的商店,鼓励学生们来这里存钱,提供了种种方便他们支取与就地消费的方式,使学生通过在那里存钱可以便捷、便宜地买到那里出售的商品。学生们还可以支取这些钱去网吧等场所消费。

  这种鼓励的结果是,很多学生纷纷从家里偷钱,去存入那个商店。

  一家杂志的编辑告诉我这件事,请我谈一谈对儿童保护的看法。

  当我需要对此作出观点表态的时候,我不清楚的是,这家商店是否明确或含蓄地告诉孩子们:你们可以去偷父母的钱?

  如果没有这样暗示或鼓励,而仅仅是诱导学生们来存钱,我认为此店无任何过错。毕竟,存钱是一种良好的习惯,符合我们社会的传统美德。至于消费,也同样符合我们正处于其中的这个消费社会的道德标准,不消费便没有社会的快速进步。

  至于孩子们,已与过去的孩子不同了。过去的孩子花几百几千要惊呆旁观者,而现在的孩子往往可以从家长那里得到不少的钱,还有丰厚的“压岁钱”,所以,没有人仅仅会因为一个小孩子存入或花掉几百几千元吃惊。

  或许有人反驳说:那商店即使没有明示或暗示,潜意识里也是希望孩子们弄来尽可能多的钱存入自己的账户的。

  那么我们也可以反驳说:将尽可能多的钱弄进自己的口袋,不仅是那商家管理者的潜意识,也是我们所有人的明确的意识,没有任何过错呀。如果我们连潜意识都要追究,这世界上所有人都是犯罪者了。所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有过错,在于具体实施了什么,而不在于“想”的是什么。如果所做未犯法,即使想的再恶浊,也不能奈何人家。

  又有人会反驳说:可是这商家毕竟对未成年人提供了诱惑呀,未成年人的判断与自我把握能力太差,提供诱惑便是不负责。这里要区别“诱惑消费”与“诱惑偷窃”的区别,前者同样是过错的,但即使是施加于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道德上的质疑与争论,也不具备法律上的“过错”。

  我所真正感兴趣的是,为什么当这类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的目光、舆论的焦点都要集中到商家这类“社会诱因”上?仿佛提供诱惑者要承担一切责任似的。

  我相信不可能那所学校的所有孩子都回家偷钱存入那个商店,这样做的孩子肯定只是少数。为什么大多数孩子不受社会上的诱惑,只有少数受诱惑呢?这正说明诱惑本身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家庭与学校的教育未能先行一步,占领孩子的头脑。

  自己没有先培养好孩子,出了问题就把责任都推到外面,这不是负责任的父母与学校。这种习惯的推诿方式也必将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我们必须牢记的是:这个社会中永远存在着诱惑,诱惑是永恒存在、不可避免的。那些不被诱惑所误的人,是因为他们自己有定性,而不是因为没有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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