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是有益的,尽管年轻人会因缺乏经验而遭遇危险。 我曾见过一位法官,他对法律借口防止离家出走的年轻人因涉世不深遭遇危险而做出与其利益相悖的规定颇有微词。容留离家出走者、向其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如果不向住地所在辖区的警署或者宪兵报警,将被视为犯法,被认为是离家出走行为的同谋。 如果孩子出走后得到另外一名成人的救助,从这个人或孩子本人那里得到消息的家人几天后赶来接孩子,这种体验是有益的,但这件事不能把社会牵涉进去……这对父母来说是了解孩子在家庭环境中感到窒息的一次良好机会。这不是社会的事情,为什么要惩罚接待逃亡儿童的行为呢? 人们如此害怕年轻人遭坏人利用,从而不允许成年人接纳离家出走的儿童。“儿童SOS(紧急救援)”机构被法律取缔了。然而它曾经是那些“失去项圈的丧家犬”可以向人倾诉的地方。那里的负责人可能受到其中一些年轻人的蛊惑或者蛊惑了他们。那又如何呢?受父母蛊惑要比受外人蛊惑更糟糕。罗伯尔·布兰的儿子是此举的首创者。当然有一些年轻人有犯罪倾向,但也有许多人只是需要从家庭圈子里逃走两周而已。人们告诉孩子的父母:“你们的儿子、女儿在我们这里。这总比他们流浪街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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