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孩子被家长打死,有的孩子被老师关进储藏室饿死,有的孩子长期受家长的打骂,有的孩子因为遭受冷落而得了孤独症……一个个幼小的生命被摧残,一朵朵娇艳的花朵意外凋零。这里的意外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是人为的因素造成对孩子致命的伤害。关注孩子,不仅需要关注那些健康成长着的孩子,更需要关注那些生活在暴力阴影里的孩子,给他们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家庭、幼儿园、社会的共同使命。 儿童暴力及其表现形式 幸福的孩子生活得基本相似,而不幸的孩子却各有各的不幸。有些孩子遭受的暴力是成人 有意为之,有些孩子被虐待而家长却一无所知。 镜头一 小舟一个人坐在地板上玩玩具,他的爸爸在喝酒。忽然,爸爸不知道想起来什么,大声叫:“小舟,过来!”结果把小舟吓了一跳。平时经常挨打的他磨蹭到爸爸面前,忽然就被爸爸打了一记耳光,小舟还没哭出声来,爸爸就骂上了:“就知道看电视!都学前班了还数不到10,看明年哪个学校要你!”小舟的妈妈赶紧从厨房过来劝解,没想到这更激起了小舟爸爸的怒火,一边数落一边又打了小舟几下,吓得小舟饭也不敢吃就躲进卧室睡觉了。第二天,小舟忽然又跳又唱,说自己就是变形金刚,再也不怕被打了。原来,由于长期受家长虐待,小舟竟然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镜头二 5岁的轻轻说话轻声轻气,小脸苍白,与幼儿园的小朋友相比,明显偏瘦。老师介绍说,轻轻的理解能力也不好,大动作发育迟缓。调查发现,轻轻在家里很受冷落。原来,当初轻轻的妈妈是因为怀了轻轻才奉子成婚的。婚后,爸爸觉得是轻轻拖累了他,所以不喜欢轻轻。轻轻的妈妈也抱怨是轻轻影响了她的生活,所以平时对轻轻也缺乏关心。他们经常把轻轻关在家里,桌子上放一些面包、水果、可乐等食品饮料,出门后甚至一整天不回家。轻轻的周末和节假日就等于“禁闭日”,因此变得胆小、怕生…… 上面是儿童遭受暴力的常见事例。目前,有些孩子被家长宠爱有加,成为家里的小公主、小太阳,而另外一些孩子,却经常遭受暴力,有的长期被打骂虐待,有的看似没有受到肉体上的折磨,但心灵上却由于家长的冷漠而留下阴影,甚至有些孩子,在被家长宠爱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也会遭受暴力伤害。《联合国关于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研究》对普遍意义上的暴力和具体针对儿童的各种类型的暴力行为采用了传统定义,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中提出的定义:“对自己、他人、群体或社会故意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肢体力量或影响力,造成或者极有可能造成伤害、死亡、心理创伤、畸变或丧失。”暴力包括从身体伤害或死亡到语言攻击和精神虐待等多种形式,此外还有更为隐蔽的暴力形式。 调查显示,儿童暴力问题在我国非常普遍,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此外,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根据陕西、广东、浙江、湖北、黑龙江、北京等6省市的调查结果,遭受儿童暴力的男生占45.9%,女生占54.1%。在另一项调查中,孩子遭受暴力的情况更是触目惊心 :其中被徒手打过的女童占54.6%,男童占32.6%;被棍棒等打过的女童为9% ,男童则上升为28.5%,被人羞辱的女童占 35.9% ,男童占29.9%;目睹过打架斗殴并因此受到伤害的女童占32.4%,男童占33.7%。一位在儿童医院工作的知名专家翻阅着桌上的一大叠病历,擦着眼睛说:“许多家长都希望生一个健康的孩子,但他们幸运地生了这样的孩子却不知道珍惜。我这里很多病号都是本来很健康的孩子,却由于遭受暴力而失去了健康,有的甚至落下了终生残疾。” 从儿童暴力施暴者的主观愿望方面来看,有一部分施暴者是由于不喜欢受害者等原因而故意施暴,而另外一大部分施暴者则由于分不清是对孩子管教还是已经构成了暴力。对孩子严格要求、管教不代表一定要对孩子施加压力、打骂、惩罚。根据有关规定,儿童暴力(又称儿童期虐待)主要包括躯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其中的精神虐待最容易被忽略,但同时它对孩子的伤害影响更深、更长久,应该倍加重视。虽然虐待的表现形式和伤害程度轻重有所不同,但这些虐待无一例外会给孩子造成身心的伤害,有的甚至是终生的伤害。
导致儿童暴力的原因 探究造成儿童暴力的原因,是防止和杜绝儿童暴力的首要条件。 镜头三 6岁的小松在幼儿园大班就读。一日午餐后,老师要求全体幼儿进休息室上床休息。小松上床后要求小便,值班教师不让去,小松便在床上叫:“我要小便,我要小便……”叫声激怒了值班教师,她来到孩子的床边,从床上揪起孩子扔到地下,孩子牙掉了,满嘴是血……孩子哭了,值班教师仍在大声威胁孩子不许哭,直到哭声引来其他教师。 经医院检查,孩子上唇黏膜出血伴破损,左腋下皮肤红肿;右上门牙脱出,左上门牙松动;损伤不低于轻微伤。 幼儿园是培育新一代使他们成为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成员的重要场所。从宏观角度而言,当前教育体制和教师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是校园(幼儿园)暴力产生、存在的根本原因。教育模式的明显功利性倾向是引发幼儿园中儿童遭受暴力的关键因素,比如幼儿园常常要求儿童学习一些力不能及的知识,老师也因此为“要对孩子好”而打骂“学不会”的孩子。同时,教师即权威的传统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师生间良好的人际互动,为师生间的暴力冲突埋下了隐患,而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独生子女娇气骄横、不受管理又致使幼儿园暴力现象不断出现,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另外,从幼儿教师的培训过程来看,目前过分注重专业知识的完善,而忽略了执业技巧训练,尤其是和幼小的孩子互动技巧的学习,有的教师在工作岗位上空有一分热情,却不懂如何和小孩子进行沟通,引起孩子的普遍反感。老师却因此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孩子的挑战,有的职业道德淡漠者就会“压不住火”而打骂孩子。再者,由于目前幼教行业尚有许多环节有待完善,幼儿教师特别是男性幼儿教师紧缺,这就造成幼儿教师招聘过程不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不少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高的人员混入幼教队伍。如某禽兽教师猥亵幼儿案而成为犯罪人,就是由于幼儿园教师缺乏,本来做校医的他“改行”当了教师。也有的幼儿园为了节省开支,把本来招聘的炊事员“提拔”为教师,结果这样的人根本不懂幼教技术,只知道大声恐吓孩子,甚至对孩子拳打脚踢。正是这种教师队伍管理上的漏洞,让一部分不具备教师素质或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混进了师资队伍,直接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另外,在上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小,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对遭受虐待往往说不清楚,这就使得有些教师对孩子施暴却有恃无恐;还有的幼儿园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对施暴的老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护短,如有的教师殴打孩子之后,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和住院费,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和教育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这就助长了教师对孩子施暴的气焰,曾经有一个对孩子殴打致残的幼儿教师在法庭上说:“园长不是说打了没事吗?”可见幼儿园管理不善、师资队伍质量不高是导致儿童在园遭受暴力的主要原因。 除了幼儿园,孩子主要的生活场地就是家庭。家庭对个人的影响是构成个人社会化的重要一环。在家庭中,父母的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对孩子人格形成的影响尤为重大。根据教养态度,可以把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方式分为四个类型: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其中前三种态度已被大量事实证明是失败的家庭教育方式,它们都非常不利于孩子健康心理的形成。专制型家长,容易对孩子造成躯体虐待;放任型家长则往往对孩子冷漠,造成精神虐待。镜头二中轻轻的遭遇就属于放任型家庭教育不合理造成的心理冷漠伤害。 另外,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等因素,不少家庭破裂或者重组;意外事故等也造成家庭结构上存在着缺陷。一些家庭中成年人的婚姻关系不完整,血缘关系不完整,如丧偶、离婚、夫妻分居,还有的孩子不幸父母双亡等。在这种结构失衡的家庭中,家长和孩子间的亲密关系一般是比较低的,而成年家长之间或者家长与孩子之间的矛盾却更容易出现、积累、爆发。一方面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情绪恶化,缺少安全感和同情心,甚至具有反社会倾向;另一方面,因为家庭中人际关系紧张,家长的感情危机牵连了未成年的孩子,家庭暴力常常发生,恶劣的生活环境使得孩子的人格和行为易发生扭曲。家庭中发生的暴力往往因为家长教训孩子的时候,运用残暴的、带有侮辱性的身体惩罚。家长严厉地惩罚孩子一方面可能因为孩子的确做错了事,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家长情绪不好、迁怒、嫌弃孩子等原因。曾经有官方报告指出,每年有超过2.75亿儿童目睹家庭暴力,大部分都是看到了父母的争吵打架。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梅耶·威廉斯表示,家庭中的儿童暴力是“难于被照亮的隐秘地带”。
镜头四 小红是个不到6岁的小女孩,却要背着弟弟到处玩。弟弟比她小两岁,个子几乎和小红一般高,所以小红背起来很吃力。在家里,小红经常被弟弟欺负,妈妈也把所有的好吃的留给弟弟,她的爸爸更是不喜欢小红,小本生意赔了,就打小红出气。小红本该上幼儿园了,可家里不肯出钱给她交学费。 这是典型的由于性别歧视引发的儿童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是施暴者仅因对方的性别原因而对其施加一系列暴力的行为。产生性别暴力的根源是社会对不同性别群体所赋予的角色以及对不同性别群体所持有的期望存在差距。目前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人们的传统观念还比较严重,重男轻女现象普遍存在。有不少家长虐待女童,甚至剥夺了女童受教育的权力。应该指出的是,性别是社会构成因素,因而“同等”适用于女孩和男孩。此外,在儿童问题上,性别范畴还必须将主要看护人也包括在内,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孩子的母亲。在另一个虐待女童案例中, 28岁的张某趁家中无人之际,在家中用被子将正在熟睡的4岁亲生女儿捂死在床上,随后自己服食了20多粒镇静药准备自杀,并留下一封给她丈夫的遗书。 遗书写道:我想不开自杀了,你痛苦的话和我一起去吧!死了什么都不用烦了,用酒送安眠药不会难吃的,对不起你……张某的丈夫下班回家后在一楼桌面上发现了张某留下的遗书和用塑料袋装的安眠药,看完遗书后立即冲上二楼房间,发现张某和女儿双双躺在床上纹丝不动,立即大声喊叫。张某随后慢慢醒转了过来,而此时其女儿已没有了心跳,身体也僵硬冰凉,他们赶紧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通知救护车。张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其女儿却已回天乏力。当被问及杀害亲生女儿并自杀的原因时,张某说自己生的是女儿,生不出儿子,对不起丈夫;女儿长大了没有用,还是早死了好。 如果在这里仅仅指责张某愚蠢是不公平的,社会上的性别观念,人们的价值取向给了她无形的压力,她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的原因只有一个:是女孩!性别成了不幸的女孩受害的唯一因由。所以,从儿童暴力原因的形成来看,由性别问题引发的暴力受害者不仅限于儿童,他们的主要监护人,特别是母亲也应该受到关注和保护。 镜头五 小奇和爸爸一起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当他们都喜欢的晚会结束,冲突就开始了:爸爸想看球赛转播,小奇想看动画片。小奇跳下沙发把遥控器抢在手里,立即把频道调到他熟悉的少儿节目上。爸爸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了儿子的挑战,一伸手就把遥控器夺过来,随即把频道换到了他想看的体育节目。小奇哭了。爸爸被吵得不耐烦,同时觉得小奇用哭声抗议应该受到教训,所以站起来一边踢小奇一边把他拉进洗手间关起来,嘴里还骂道:“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小奇的妈妈也附和着说“棍棒底下出孝子。” 这个案例中的虐童事件比较有“中国特色”,属于旧式传统观念造成的儿童暴力。与国外相比较,在我们国家,儿童受暴力伤害的另一大原因是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家长对子女的虐待。虐待儿童的情况国外也有,但在中国相对更严重些。除了施虐者患有精神疾病外,精神正常的家长虐待他们的孩子,跟我们国家长期存在的一些不健康心理和民族素质有很大关系。从全社会传统心理来看: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使得“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个至高的生存准则,那就是人们经常听说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由于一代又一代人在这个被普遍信奉的准则里被潜移默化,上辈家长,尤其是孩子的父亲为了维护自己的家长权威体罚孩子的做法会被“遗传”给下一代的家长,如此代代相传,恶性循环。父亲不满意,就可以打孩子,也不一定是因为孩子犯了严重的错误,有时候孩子受体罚和虐待甚至什么理由也不需要,只要是孩子的父亲甚至是名义上的父亲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举起家长权威的大棒。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父亲甚至是母亲往往对孩子的态度由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可以对自己的孩子随意打骂,甚至可以决定是否让孩子吃饭、受教育。 即使在城市中生活的孩子,有时也难免受到家长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引发的虐待。虐待的方式也许不表现为殴打和辱骂,家长强制命令孩子接受他们非本愿的事物其实也属于儿童暴力。需要提醒的是,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他们与家长在人格方面是平等的,父母只是监护、保护他们成长的人。打骂孩子不是父母的权利,抚养孩子才是父母的义务。
黄色警示 美国科学家研究发现,频繁遭受暴力或接触暴力事件的儿童比其他儿童更容易感到抑郁和焦虑,这些孩子往往比较自卑,而且在幼儿园不合群,上学后的学习成绩也不如其他孩子好。暴力行为导致的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会使儿童更易患其他一些疾病,包括生理方面的疾病。有压力反应的孩子更容易患哮喘、过敏、免疫力低下或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 如何防范儿童暴力发生 人们都知道“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意义,既然儿童暴力会给孩子造成那么大的伤害,就要设法把儿童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和制止儿童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专家曾把预防措施分为三类,即初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初级预防的对象是整个青少年群体,目的是让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都有机会学习以非暴力的方式控制自己的行为。二级预防则主要针对那些有潜在心理、行为倾向以及社会适应问题的个体,目的也是防止他们发生暴力事件。三级预防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表现出暴力、病态行为的个体,目的是减少他们以后的心理混乱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外国专家把三级预防称作“事后诸葛亮”的一种方法,认为它并不能解决国家所面临的社会和健康问题。反对儿童暴力城市社区干预项目则用行动研究的方法联合社区机构参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社区中建立起反对儿童暴力社区预防网;同时建立反对儿童暴力的社区支持网络联盟,为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准确、及时的援助。儿童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和幼儿园(学校)生活中,所以需要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各方面的有利因素,形成有效的合力。 学校(幼儿园)要制定校园的安全政策、校纪校规,塑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教师对孩子的友善态度能增加安全感,而且,孩子对学校(幼儿园)的喜爱也能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校园中的儿童暴力事件施暴者多为教师,因此,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和学生的良好关系对于防范儿童暴力事件极其重要。如建立合理教育期望,采取适当的专业指导,不断组织教师进修,提高教学成绩,重视师生的双向沟通。同时解除年幼孩子的心理隐患,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随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即便孩子的事几乎没有大问题,也要及时解决)将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教育管理者要提高对暴力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强调校园安全教育,增强教师的自制能力,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开设减少或预防暴力的培训或讲座,帮助教师学会控制愤怒、抑制冲动、欣赏差异以及妥善处理控制情绪,强化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技能,帮助他们养成换位思考的习惯,让教师在潜意识中时时树起不可使用暴力伤害他人的“警示牌”。学校和幼儿园应设专线咨询电话及申诉中心,对校园暴力事件做及时处理。对暴力者严肃处理,震慑暴力犯罪。对已出现暴力行为的教师进行矫正和训练。加强与家庭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对他们要充满真诚和爱心,对孩子取得的点滴进步给予热情的肯定与鼓励。防范校园暴力还需要重视外来者对校园中的孩子造成的暴力伤害事件。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如严格孩子来访者登记,上课时关闭校园、限制闲杂人员出入、安装探测器等,加强对进入校园人员的监督和巡查。照明设施等安全设备需保持正常,减少安全死角。 另外,改善幼儿家庭环境,加强亲子教育也是防范儿童暴力的必要措施。和谐的亲子关系不仅可以增进家长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还可以增强孩子对家长的信赖,这样,在孩子犯错误或者家长心情不好有惩罚孩子的冲动的时候,就会因为亲子情“网开一面”而下不得狠手。同时,孩子信赖家长,当受到家长的批评或打骂的时候,心里会多一些“这样做是为我好”的 “理解”,从而降低心理上受到的伤害。所以学校及其他一些社会教育、文化机构应积极倡导、宣扬亲子教育的理念,多举办一些亲子教育活动,让家长了解不同年龄段孩子的身心发育特点及心理需求,学会与孩子沟通的方法与技巧,改进教育方式。 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在于维持家庭和谐,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家长和孩子之间的冲突,帮助家长对孩子建立适当的期望,避免孩子长期生活在过重的压力和挫折感中,从而减少孩子受伤害的几率。同时培养家长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他们进行健康的活动。减少家长进出不良场所、粘染恶习、接交不良朋友的机会,剔除家长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残留和暴力意识,帮助他们学会用文明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家长应该尊重孩子、接受孩子的个性特点以及个体差异,不盲目攀比。让孩子在家中有充分的安全感,耐心地了解并协助孩子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幼儿园阶段的孩子同样需要,比如帮助进步慢的孩子学会老师教的游戏、儿歌),与孩子一起确立努力的目标,肯定孩子的进步而不是凡事都要求十全十美。家长严格要求孩子的同时要以身作则,平时多问几个:要求孩子的事我能做到吗?不能动辄以暴力对待孩子,这样做只能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作为家长要尊敬家人,不在子女面前批评、辱骂、殴打家人。把家庭变成一个暴力场所对孩子的成长是十分有害的,因为即使不直接打骂孩子,家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会在孩子的幼小心灵上留下阴影。如果孩子的家长中发现其中一方对孩子有暴力行为,要积极承担起保护孩子的义务,运用家长组织等寻求援助,努力转变暴力一方对孩子的态度,如果经过努力发现确实不能避免对方对孩子的严重伤害,可以考虑法律方面的帮助。
社会舆论和监督对于减少和防止儿童暴力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媒体的呼吁作用,在防范儿童暴力问题方面应该受到重视。媒体的舆论报道可以提高公民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的认识和敏感性,认识到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力的侵害,是不能容忍的现象。同时媒体监测并揭示社会中的针对儿童暴力的现象,传播有关儿童权利、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思想、知识和信息,逐渐改变不利于儿童的文化传统。媒体还可以创造支持受暴儿童的舆论环境,交流国内外预防儿童暴力、支持遭受暴力儿童身心康复、重返社会的经验。因此,建议媒体不仅报道暴力事件本身,还要尽可能地探讨事件发生的原因,揭露儿童遭受暴力的主要根源,以有利于引起全社会的反思。尽可能通过采访专家提出或探讨针对这种原因的相关政策讨论、法律问题和促进儿童安全的措施。媒体的言论要站在保护受暴儿童的立场上进行严肃、准确的报道,消除所有试图使读者兴奋的细节或描述,避免责备受害者,注意报道暴力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通过采访儿童报道儿童的心声、愿望和要求,进行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反对针对儿童暴力特别是针对女童暴力的报道。报道并讨论有关受害人的监护权问题,积极报道有关受害者受暴以后的困境和治疗情况,特别是心理恢复和重返社会的情况。倡导社会发展预防系统,通过建立社会资助来支持儿童和他们的家庭的信息。将针对儿童暴力的报道不仅展示在儿童版、教育版上,也应该注意在适当时候作为公民权利和儿童人权的议题展示在新闻版和头版上。媒体在报道、呼吁抵制儿童暴力的同时要尊重受害儿童的匿名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认识到受害儿童,特别是不幸受伤者和死亡者均有尊严的权利,因此,不能出现受害者的照片,也不能使用衣不蔽体或在受暴者处于被贬抑的状态的照片,在未经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出现其真实姓名。媒体还要注意宣传国际社会预防针对儿童暴力的进展和经验。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幼儿 除了防范,还需监管。家长监管孩子,谁来监管家长?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人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镜头六 京星的父母都是知名画家。他们希望小京星能够继承他们的事业,所以在京星刚满周岁的时候就开始画画方面的培养。3岁后正式让孩子每天接受2个小时的训练。小京星却对画画一点不感兴趣,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了些反抗意识。一天,京星又被父母按在桌前学画画,可他坐不住了,因为不远处小朋友玩闹的声音实在太吸引他。京星站起来想到窗前去看,被爸爸一把捉回来,劈头就是一巴掌。京星哭着叫妈妈,没想到妈妈并没有“唱红脸”,而是骂他不像他们的儿子,没出息。妈妈的骂声无疑火上加油,于是爸爸随手拿起一根木尺抽打起来…… 当京星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的时候,他的父母很茫然,更让他们茫然的是警方很快控制了他们。知名的画家夫妇觉得自己不过是“教育”孩子,怎么会这样呢?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多数孩子是家里的心肝宝贝,他们身上承载着父母的希望,外貌言行上有着父母的影子,有多少父母说活着就是为了孩子,孩子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的生活中的一切。为了孩子,自己再苦再累也很值得;为了孩子,自己再难再痛也会坚持,为了孩子,他们当牛做马都会觉得有意义。也正因为很多家长认为自己可以为孩子付出一切,他们就觉得自己可以控制孩子的一切。当孩子违背了他们的意愿的时候,他们就以孩子的监管人的身份,对孩子严加管教,甚至粗暴虐待。人们常说虎毒不食子,即使凶猛的动物,也有爱护后代的本能,何况已经进入文明时代的人呢?可是,事实令人遗憾,在多数家长对孩子柔肠千转、关爱有加的现今社会,仍然存在亲生父母虐待孩子、甚至残忍地杀害孩子,并且最近几年来,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人啊?你为什么如此残忍?有的家长对儿童施暴已经违法,但他们却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我自己的孩子怎么可能会虐待他!”我们也看到属于民族传统中的一些东西。父母、老师、长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最终的话语都会落脚到这句最具“杀伤力”的话上!那就是:我辛苦地抚养你、供你吃、供你穿、供你读书、供你玩,还要供你读大学,我哪样不是为你好?可见,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是何等重要。 当一部分人缺乏自制、行为失控,道德已经失去了对他们自己的约束力的时候,国家的法律是制裁他们的必要手段。当然,从社会整体秩序维护的角度来看,制裁、打击对幼儿施暴者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孩子们的权益,让更多的孩子得到安全、健康成长的保障才是此类法律的终极目标。 孩子与家长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然而在绝大多数家长的思想中都认为,作为家长,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行事,家长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家长所追求的利益和孩子的利益是一致的。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家长用怎样的方式、方法教育孩子是他们的权利。多数家庭虐待事件只有造成了令人震惊的伤害而通过媒体报道以后,社会才给予关注,于是人们亡羊补牢——愤慨声讨、严厉处罚、施与同情。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也没有从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通过法律让人们认识到孩子不是家长(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其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在这方面一直在尝试、完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可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剥夺父母抚养权后,孩子归谁抚养?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并且家长虐待孩子的情况各有不同,构成犯罪时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时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解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适用该程序。 呼吁国家尽快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应依法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孩子由国家来监护。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但目前对这些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诉讼代理制度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只有当未成年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且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这样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无法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发挥作用。一方面,监护人不可能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控告自己;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为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人,未成年人如何实现诉权?对未成年人独自提起诉讼指控监护人侵权的,可以有两种处理的办法:一是设立国家监护机构,出现监护人侵权的,由国家监护机构派员,以国家监护人的身份支持诉讼。二是扩大民事诉讼中指定诉讼代理人的适用范围。法院可以引用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志愿者或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时,各有关部门应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如公安机关应制止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人民法院应强制监护人履行义务。 要保证凡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都将儿童的最高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各级政府在制定及实施法律和政策时尊重《儿童权利公约》,就必须持续开展儿童影响估计(对于影响到儿童以及儿童权利的任何拟议法律、政策和预算分配,预测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儿童影响评估(评估实施工作切实产生的影响)。这一过程应尽早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策拟订工作。尽管自我监督和评估是政府的一项义务,但对于履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开展有力的监督还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专业协会、青年团体和独立人权机构等渠道开展监督工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九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受害儿童的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要落实公约,需要强调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性:报告机制;由专业人员开展调查;提供注重性别差异的康复服务的义务;必要情况下的司法介入。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孩子年幼的时候受到很好的抚养和保护,在良好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中健康成长是这个国家是否发达、文明的标志。提高全体国民的综合素质,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德法并举,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新一代公民提供健康成长的优良条件,是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家长、每个成年人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遏制伸向孩子的暴力黑手,别再让未来的花朵由于人为的摧残而凋落,别让幼小的心灵因为虐待而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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