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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对家庭暴力说“不”-学龄前-心理行为语言

2015-5-1 05:41|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近日,青岛一名13岁的女孩在遗书中称不堪忍受父母长期的家庭暴力,选择了跳楼自杀。而就在今年年初,《反家庭暴力法》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量刑难、索赔难的现状或将 ...

  近日,青岛一名13岁的女孩在遗书中称不堪忍受父母长期的家庭暴力,选择了跳楼自杀。而就在今年年初,《反家庭暴力法》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量刑难、索赔难的现状或将终结,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将有法可依。

  98%家暴施暴者难获制裁

  7月8日,全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建言联盟暨维权联盟”在济南成立。成立仪式上,律师和法学界专家讨论了由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起草的《反家庭暴力法建言稿》,该建言稿将于本月底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曾接手过一个家庭暴力案件,一位女性结婚以来至少有10次赤身裸体的被老公打出家门。”王新亮说, 由于缺少证据,受害女性提出的离婚请求并未得到法律的支持,最后选择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这个案件也给王新亮很大的震撼。

  在我国,家庭暴力其实普遍存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在女性之外,儿童是家庭暴力的另外一个主要受害群体,据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70%的家庭都存在对儿童的暴力。

  “很多离婚案件都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受到惩罚。”有着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经验王新亮告诉记者。有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发生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只有2%左右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大量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家暴处罚存“法律真空”

  王新亮通过这样一个例子解释目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尴尬处境:如果一个陌生男子在大街上对一个陌生女子拳打脚踢,女子报警,警察会根据伤情对男子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但是如果丈夫对妻子实施殴打,警察则通常进行批评教育,很少进行处罚。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床头吵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并未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晓丽认为,只有将家庭暴力作为犯罪来对待,才能真正得到重视。而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在我国的法律上恰恰是一片空白。

  记者了解到,我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同时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获得经济赔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强调了应该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王新亮认为,目前,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必然导致了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此外,对于很多家暴致死案件以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判刑,各方也一直存有质疑之声。根据《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定刑,即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力度。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她的丈夫王光宇就是以此罪定刑,最后被判六年半,这一判决极大刺激了公众的神经。

  家暴受害者应主动维权

  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处罚极轻,对受害者提交的证据却提出极高要求,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的基本现状。

  王新亮告诉记者,许多家暴受害者并没有保全证据的意识,导致打离婚官司时无法提供每次受伤后的门诊病历记录。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持续、多次”的施暴才会被认定为是家庭暴力。

  “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王新亮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全,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王新亮介绍,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结束之后,立法联盟的使命就完成了,但是反家庭暴力的公益事业还将长期做下去。维权联盟成立之后,由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康桥律师事务所、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法律联盟将为社会上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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