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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生产销售孕产妇儿童假药将从重处罚-学龄前-其他

2015-5-9 20:33|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6| 评论: 0

摘要: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今日表示,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时,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从重处罚。   “两高”今日举 ...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今日表示,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时,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从重处罚。

  “两高”今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韩耀元介绍称,《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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