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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儿“揭发”盗窃案,父亲获刑1年8个月-学龄前-其他

2015-5-9 20:52|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9| 评论: 0

摘要:   中新网宁德12月9日电 (徐妙先 叶茂)“叔叔,昨天我爸爸到你们家去过,还带回了好多项链戒指。”一句童言,道出了一起盗窃案。福建周宁县法院9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惯偷父亲被自己4岁女儿“揭发”的盗窃案。   ...

  中新网宁德12月9日电 (徐妙先 叶茂)“叔叔,昨天我爸爸到你们家去过,还带回了好多项链戒指。”一句童言,道出了一起盗窃案。福建周宁县法院9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惯偷父亲被自己4岁女儿“揭发”的盗窃案。

  黄冒胜(化名),1990年出生,周宁县咸村人,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周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黄冒胜趁邻居张某家中无人,使用信用卡打开张某家门,入室盗走戒指、项链、手表等贵重首饰多件。得手后,黄冒胜将赃物藏匿家中,没想到这些首饰被4岁的女儿发现并拿出玩戴。

  次日,张某发现家中被盗,便在附近询问相关情况。恰巧黄冒胜的女儿在边上玩耍,听见后便对张某说道:“叔叔,昨天我爸爸到你们家去过,还带回了好多项链戒指。”就此,一句童言道出了黄冒胜的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黄冒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冒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盗取的财物已全部提取并由被害人领回,相对减轻了黄冒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黄冒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黄冒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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