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今年2月,邛崃法院以强奸罪对两人进行判决。 40岁出头的杨某庆是邛崃人,这几年当包工头赚了钱。2013年7月,杨某庆找龚某某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的小兰(化名)。随后,杨某庆和小兰开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某庆给了小兰800元。 45岁的杨某忠已离婚多年,2013年7月,杨某忠与龚某某的同伙杨某取得联系,将小兰带走,并当场给了杨某800元。随后,杨某忠在一家快捷酒店与小兰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时,小兰是一名在校初中生,父母离异,跟着父亲生活。在小兰第一次陪睡后,杨某给她买了一件新衣服。小兰告诉他们,她才13岁。 杨某庆、杨某忠被抓后,邛崃检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此案在公诉阶段,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结合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今年2月2日,邛崃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龚某某、杨某有期徒刑7年、6年;以强奸罪判处杨某庆、杨某忠有期徒刑5年。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从我国刑法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强奸罪将奸淫幼女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是死刑,并且14岁以上的人也可以构成该罪。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嫖宿幼女罪忽视了这类性侵幼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身份。如果定嫖宿幼女罪,则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这无疑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与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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