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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案:猥亵最多判5年量刑偏轻-学龄前-其他

2015-5-9 21: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0| 评论: 0

摘要:   去年,花都一起性侵案由女童母亲主动向媒体曝光,宁愿忍受公众对其“粗心大意”的各种指责,也要在罪犯头顶打上“聚光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家长主动曝光揭露了目前受害家庭保护体系的“短板”,以及猥亵儿童 ...

  去年,花都一起性侵案由女童母亲主动向媒体曝光,宁愿忍受公众对其“粗心大意”的各种指责,也要在罪犯头顶打上“聚光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家长主动曝光揭露了目前受害家庭保护体系的“短板”,以及猥亵儿童罪量刑偏轻的现实。

  多名法官和律师也坦言,猥亵儿童的罪犯判刑偏轻的居多,猥亵儿童判处5年以上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就算猥亵一百个,最高也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色狼”骑车四处作案

  发现单身女童就下手

  刘友刚现年37岁,四川人,有猥亵儿童的“前科”。2011年5月,他来到番禺一家普洱饲料厂工作,作案时,总是骑一辆自行车在村街巷口晃悠,四处寻找没有成年看护人在身边的女童。

  2011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某直街某号出租屋,进入屋内对被害人安安(案发时8岁)进行猥亵,后骑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安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处女膜破裂。

  2012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紫坭村某大街某号出租屋,将独自在家的被害人敏敏(案发时8岁)强行拉到出租屋大院的公用厕所里进行猥亵。后敏敏哭喊,群众闻讯赶至,刘友刚遂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同年11月18日7时许,敏敏及其父亲在紫坭村市场附近发现刘友刚,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敏敏报案时称,被刘友刚先后猥亵过两次,第一次是6月份,因为姑姑刚好回家,刘友刚的猥亵行为未得逞。

  抗诉

  二审顶格改判4年半

  一审时,刘友刚当庭供认先后两次对两名女童进行猥亵的犯罪事实。番禺法院认为,考虑刘友刚当庭自愿认罪,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宣判后,番禺区检察院抗诉认为,刘友刚有显著犯罪人格,缺乏真诚悔意,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恶劣,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创,危害后果严重,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二审时,杨毅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发现刘友刚的妻子口供证实,刘友刚曾在佛山顺德区沙湖市场附近,将一名女孩拉到附近的小树林欲行侵犯,被人发现并被抓获。后其妻子提出刘友刚犯有精神病,经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赔偿,取得谅解而未被判刑。

  杨毅指出,刘友刚至少实施了三次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多次猥亵,但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也没有指控。二审考虑刘友刚是惯犯,而且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犯罪,直至一审庭审时才对所犯罪行予以供认,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没有特殊情形的,最高刑只能判5年,刘友刚案二审法院改判了4年半,基本上是顶格判刑。

  法官观点

  猥亵儿童量刑普遍偏轻

  “我们在审查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重要的一点是,量刑上偏轻了。”杨毅说,能够5年以上量刑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判5年以上的情形限定在那两种太少了,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猥亵一百个,最高只能判到五年。”

  另外,二审法官如果认为一审判轻了,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罪犯上诉的二审不能加刑,只有抗诉的才可以加重处罚。杨毅称,尽管法官普遍认为猥亵儿童案量刑偏轻,但检方因此提出抗诉的案件只是极少数。

  最新动态

  对性侵案法援将免审查

  记者通过多方了解到,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联合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正在推动新的法援政策,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免除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困难审查。

  省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认为,如果可以做到这种免除经济困难审查,法援将来就充当了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维权的平台,下一步只需要将法援专业化。

  目前,郑子殷正牵头开展“互助童行”项目,召集更多熟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且有志于公益工作的律师,准备通过法援处平台帮助更多性侵案家庭维权。

  有望建一站式问话中心

  对于儿童性侵案,郑子殷认为,最好由心理咨询师来询问受侵害的孩子,通过游戏、玩沙盘、画画等方式,用相对长的时间建立起互信后,小孩子才能更好还原被侵害的过程。

  郑子殷曾参与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讨论,商量共建一个“一站式儿童问话中心”。即侦查机关将问话中心设置在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询问录口供、指定社工帮助受害家庭,争取一次性完成所有证据收集的工作,避免二次伤害。

  郑子殷透露,此前已就此与广州女子医院协商,“医院表示配合,但还需要有具体的办理指引,并且必须经公检法同意。”据了解,郑子殷是起草的负责人之一,其称目前该项目仍在论证阶段。

  女童疑被邻居性侵

  母亲却是浑然不知

  花都一名9岁女童小琪(化名)疑被邻居秦某(年约50岁)性侵长达三年,家长浑然不知。2014年9月,嫌犯已经被拘留,女童母亲担心罪犯得不到严惩,主动向媒体曝光,甘愿忍受公众对其“粗心大意”的各种指责。

  记者近日获悉,这案已在花都区法院一审开庭,嫌犯被控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为小琪一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郑子殷律师透露,秦某被指控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两项罪名,一审已经开庭。

  “结果会怎么样,没底。”郑子殷律师曾代理过海珠区某幼儿园门卫银世全猥亵儿童案,该案去年由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有罪,银世全被收监。尽管经历了两年时间,从一审无罪到二审改判有罪,郑子殷仍表示,花都案比海珠案更难办,让他感到压力更大,不敢猜测结果。

  反思

  家属曝光揭维权短板

  如果刘女士没主动向媒体曝光,这起性侵案很可能像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性侵案一样,淹没在法院的卷宗里。“由于目前国内尚没有事后保护机制,他们往往只能寄希望于媒体。”郑子殷说。

  “刘女士每一次被人责怪她粗心,她就一脸的眼泪,我们帮她维权一直很紧张,压力非常大。”郑子殷称,“假设真被性侵了三年,这个母亲确实很粗心。”其实,受侵害的孩子如果受到正确疏导,时间久了会淡忘,家长则会陷入内疚情绪,甚至无法自拔。

  郑子殷认为,这个案件折射了几个问题,首先没有专门保护被害家庭的机构,即使有一些机构能帮他们维权,但不是立体的。性侵、虐待、遗弃、家暴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往往存在失职,甚至就是侵害人。法律规定了多部门有责任救济,但就是因为“多”,所以用不了力,没办法统筹各方力量。

  律师看法

  应对惯犯常犯加重刑罚

  “对于屡次实施猥亵儿童的罪犯,不应只是从重处罚,而应该加重刑罚。”郑子殷指出,猥亵儿童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往往在审判中被忽略。法院定罪量刑时,更注重身体上的伤害,以及犯罪情节是不是恶劣。

  “应该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将被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形成一份评估报告,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但目前性侵案审判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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