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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取水口玩耍溺亡父母监护不力负主责-学龄前-其他

2015-5-9 21: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26| 评论: 0

摘要:   法院认为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方也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七岁多的阿震在从化流溪河灌溉工程一取水口阶梯上和小伙伴玩耍时,不小心滑入水中,不幸溺亡。阿震父母将灌溉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认为管理方未安 ...

  法院认为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方也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七岁多的阿震在从化流溪河灌溉工程一取水口阶梯上和小伙伴玩耍时,不小心滑入水中,不幸溺亡。阿震父母将灌溉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认为管理方未安装防护栏和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灌渠管理单位却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灌溉渠两侧必须装护栏,且警示牌已安装,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近日,从化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父母存在重大的监护过失行为,应对孩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管理方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10247元。

  父母:

  灌渠岸边存安全隐患

  2013年7月14日,七岁多的阿震在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某出租屋附近玩耍,与一小伙伴沿着流溪灌溉工程左干渠流经神岗村上一队渠段的取水口阶梯走到水边,蹲在阶梯上抓虾,结果阿震不小心滑到河内被冲走,不幸溺水身亡。事后阿震父母将白云区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其作为管理方,在流溪河灌渠岸边未安装防护栏,而且未设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管理单位承担50%的责任。

  管理单位:

  已尽责设置警示牌

  流溪河灌渠管理单位认为,流溪灌溉工程左干渠自1957年形成后一直存在,承担灌溉的作用,实行开放式管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灌溉渠两岸必须加装护栏,且就原告所指认的落水地点是取水口,是用于日常取水及清理污泥的,不可能加装护栏,即使设置也会被村民拆除。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已经在原告所指认落水点的渠段设置了警示牌标志,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不应承担阿震溺水身亡的赔偿责任。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通讯员 欧阳燕桃 李长志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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