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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1岁女童发生性关系 16岁少年被判强奸-学龄前-其他

2015-5-9 21: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8| 评论: 0

摘要: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卢思莹 许玉新 王敏 博罗法院昨日通报一起强奸案。16岁的刘某通过QQ聊天约出11岁的仍在小学就读的女孩丹丹(化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特殊的强奸案   2 ...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卢思莹 许玉新 王敏 博罗法院昨日通报一起强奸案。16岁的刘某通过QQ聊天约出11岁的仍在小学就读的女孩丹丹(化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特殊的强奸案

  2013年12月份,来自湖南洞口县的刘某(16岁)通过Q Q认识网友丹丹(11周岁),通过网上热聊,两人于2014年3月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经查明,2014年4月至5月间,刘某在罗阳镇某工业园区一出租屋先后三次与丹丹发生性关系。

  丹丹在校的异常举动引起老师注意,并告知其母。在母亲的追问下,丹丹承认自己在网上认识一个“哥哥”,已经“好”了几个月。父亲知道后既心痛又愤怒,2014年6月丹丹的父母便带着女儿报案,当月29日警方在网吧抓获刘某。

  特别的庭审

  今年1月27日,刘某涉嫌强奸一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博罗县法院少年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都没有意见,自愿认罪,但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并坚称自己和丹丹的感情“真的很好”、真心相爱。

  由于被害人丹丹是未成年人,被告刘某犯罪时也是未成年人,法庭特地邀请县关工委的同志到庭对刘某进行帮教和心理辅导。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正上小学,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由于被告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主审法官王敏表示,刑法意义上的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性,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王敏说,从最近几年法院受理的一系列奸淫少女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借助Q Q聊天功能进行性侵犯的犯罪行为已延伸到未成年少女。有的犯罪分子装扮成“白马王子”,利用未成年少女怀春心理诱骗,还有的利用甜言蜜语诱骗、借用富足物质条件诱骗,利用未成年少女的羞愤心理,暴力性侵。

  “本案暴露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青少年的家庭教育、情感教育、法制教育、性教育都亟待加强。16岁的少男与11岁的幼女为什么会出现早恋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家得不到应得的关爱或者得到得不够,才会寻求外界关爱和保护。”王敏表示,此案凸显家庭教育、父母关爱对未成年人成长尤为重要,而情感教育和性教育在我国的中小学里长期缺失,希望本案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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