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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请假保胎被“炒鱿鱼”--孕中期-胎儿发育

2014-2-24 10:42|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9| 评论: 0

摘要: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钟紫薇   高龄孕妇因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请假保胎不仅遭拒,还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以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钟紫薇

  高龄孕妇因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请假保胎不仅遭拒,还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以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由,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4.7万余元。

  据悉,安徽籍女子吕某于2007年7月9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电脑实业公司,担任生活事业部采购作业一职,后担任管理部总务作业。2013年1月10日,吕某因怀孕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至2013年3月9日。停薪留职期满后,吕某未回到公司上班,并委托其同事申请将停薪留职延长时间到2013年7月9日,公司对此不予批准。

  后吕某遂通过网络方式向公司递交了由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存在“先兆流产”的情况,需要保胎治疗。公司收到后要求吕某提交相关妇产医院的证明,随后吕某又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请假单及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检查单等,以需要保胎为由提出请病假,公司的副总经理对其请假依然没有予以批准。

  此后,双方在人力资源服务站就请假问题进行过调解,但一直未协商成功。2013年3月14日,公司发出《公告》,以吕某“原本停薪留职到2013年3月8日,现已旷工三个工作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2013年3月,吕某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仲裁庭裁决确认吕某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838元。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请求判令无需依照仲裁裁决书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方面表示,吕某在近3年里年均请假60至90天,每每请假,都漠视厂规厂纪,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间经常性请假,给公司正常运转带来困扰,并漠视本公司规章制度,不按正常流程请假所导致,且悖离常理,因此不服仲裁结果。

  吕某表示,其作为高龄产妇,在医院诊断先兆流产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请假请求,在公司拒绝并以旷工的要挟下到调解站寻求调解,但公司却在调解期间就作出辞退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吕某怀孕时已满34周岁,属于高龄孕妇。吕某在怀孕期间确实出现了“先兆流产”的情况,以此为由请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该公司的请假程序,该公司决策层不予批准请假申请缺乏理据。在吕某已经书面请假保胎的情况下,该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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