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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孕中期-其他

2014-2-26 22:45|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2.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 ...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2.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3.生育保险待遇

  (1)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4)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限额方式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额标准外的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4.其它相关规定:

  (1)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程序: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2)申领生育津贴等费用的程序: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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