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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单位不得排夜班--孕晚期-孕期保健

2014-2-27 19:15|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4| 评论: 0

摘要:   据新华社电 浙江企业的女职工今后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期间将得到更为周到的呵护,核减工作量,工资福利却不减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决定,提供参考文本,在全省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 ...

  据新华社电 浙江企业的女职工今后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期间将得到更为周到的呵护,核减工作量,工资福利却不减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决定,提供参考文本,在全省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为女职工权益进行量体裁衣式的保护。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的行政部门和工会签订,合同中将明确规定,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而且,根据该参考文本,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此外,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征、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企业须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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