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早产,一对双胞婴儿窒息死亡,医院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南汇一家医院赔偿原告谈某医疗费、鉴定费等725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6年4月2日上午8时许,怀孕的原告下腹疼痛到被告处复诊,经检查,原告早产不可避免,胎儿较小及被告处无新生儿室等因素,被告向原告建议转院。12时许,原告被送到上海仁济医院,该院检查后亦认为原告早产已难避免。 一小时后,原告自娩一男婴;另一男胎因胎位不正,手术分娩。后双婴又转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因抢救无效均于当晚死亡。 7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7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后未采取住院保胎的措施,从而造成原告二个婴儿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对于原告的检查和转院符合医疗常规。原告早产及不良后果的产生是其本身因素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如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的患症情况是否应采取住院保胎的措施,被告未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且被告在发现原告尿检异常后,未向原告进行告知、解释,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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