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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院长: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法理依据充分

2013-11-25 00: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原标题: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合理合法 专访海军军事法院院长傅晓东11月23日,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我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利于维护东海安全稳定。为帮助读者更深 ...

    原标题:原标题: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合理合法 ——专访海军军事法院长傅晓东

    11月23日,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我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利于维护东海安全稳定。为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划设防空识别区的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海军军事法院长傅晓东海军大校。

    记者:我国政府对外宣布在东海划设防空识别区,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我国建立防空识别区有怎样的法理依据

    傅晓东:我国建立防空识别区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法,一个是国内法。

    从国际法角度来说,当前没有任何国际法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建立防空识别区。我国建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基础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确定他国航空器进入我领空的合理条件。这也与有关航空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1928年的《哈瓦那公约》、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确立的空间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即一国对其领空有排他的、绝对的主权。《芝加哥公约》明确规定,任何外国飞行器未经主权国家允许,不得进入该国领空。在领空内阻止或限制外国飞行器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虽然对于在领空之外的国际空域航行的外国航空器,法律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我们认为,国家主权虽然只及于领土领海及其上空,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国家将其空中管辖在一定条件下扩大到领空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对意图进入我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行使有限的管制权是必要的。根据《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行使的规定,建立防空识别区也是国家固有的防御和自卫等自保权利的体现,如同国家在领海之外建立“毗连区”一样,这种空域可以称为“毗连空域”,一国可以行使有限的管制权。

    从国内法角度来说,我国有关保护国家领土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规定是我建立防空识别区的直接依据,并与上述国际航空条约的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112条规定“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此外,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也对维护我国领空主权和海洋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从国际法角度还是从国内法角度,我国在东海划设防空识别区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记者:当前有多少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

    傅晓东:防空识别区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已经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美国根据1950年12月22日总统10197号行政命令建立防空识别区以来,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防空识别区。比如,与我东面相毗邻的韩国、日本早已建立了防空识别区

    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虽有不同的认识,但基本上是认可的,至少是默认的。防空识别区本质上属于国家预警机制,对他国并不构成威胁。美国在“9·11”事件后,对防空识别区作了进一步强化管理,也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

    记者:我国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意义何在?

    傅晓东:现代飞行器快速突防能力不断提升,对在空中缺乏有效防范措施的国家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东海长约700海里,东海上空外国航空器频繁飞行,而且东海海空情况复杂,如不能及时预警,非法入侵我领空的航空器将对我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

    所以,我们通过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尽早识别、判断意图不明、国籍不明的航空器,特别是外军航空器,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威胁,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把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与加剧东海事态联系起来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不仅不会加剧东海事态,反而是控制东海复杂事态升级、维护东海安全稳定的有效措施。

    总之,我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领土领海主权需要,参照其他国家做法,在毗连东海领空外划设一定范围预警区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记者:有人可能担心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会影响国际空域飞行自由,侵害邻国利益。对此应该如何认识?

    傅晓东:从国际实践来看,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一般是与其本国领空相毗连的国际空域。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也遵循了这一实践规范,即以我国东海领空为依据,范围为毗连我领空以外的一带我国东海专属经济区上空区域,并没有侵入相邻国家的领空。

    至于个别国家担心我国防空识别区与其防空识别区部分区域重叠,侵害了其领土主权和空中管制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毫无必要的。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我国领空的扩大,也不意味着我国主权向外延伸,更不会影响他国航空器正当飞行权利的行使。我国作为主权国家,为强化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而采取的自主防卫措施,没有侵犯任何国家的合法权益,任何国家和媒体都无权说三道四,各国应对我东海防空识别区给予应有的理解和尊重。因此,我们希望外国航空器按照有关国际法行使飞行权,遵守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和规则。(吕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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