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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谈判"中日条约":台湾蒋介石发了狮子怒

2013-4-12 09:09|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337| 评论: 0

摘要: 摘自《蒋介石在台湾》第一部,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陈冠任著。 1951年6月15日,蒋介石夫妇才惬意地从角板山返回台北。 谁知在士林官邸才安顿下来,蒋介石还没准备办公,周宏涛就送来了顾维钧从美国发来的密电。 1952 ...
    摘自《蒋介石在台湾》第一部,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陈冠任著。

    1951年6月15日,蒋介石夫妇才惬意地从角板山返回台北。

    谁知在士林官邸才安顿下来,蒋介石还没准备办公,周宏涛就送来了顾维钧从美国发来的密电。

    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约”在台北签署

    在密电中,顾维钧报告说:美、英盟国在对日和约方面协议准备签订一个多边协约,而台湾及北京均暂不参加,俟日后由日本政府决定签订和约对象。蒋介石一看就暴跳如雷。

    原来就在他在角板山休息期间,6月2日,杜勒斯飞往伦敦与英国政府会商对日和约之事,英国主张中共参加签约。这与美国原来的计划相左。经过双方讨论、协商,最后决定中共和台湾任何一方都不邀请参加,并在和约草稿修正案第23条不将中国列为缔约国之列。之后,美方将这个消息透露给一些报社。顾维钧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后,便密报台湾。于是乎,蒋介石一回台北就正好看到。山外的变化真是恍惚难测啊!

    本来,蒋介石孜孜以求如何在对日条约上使得退居台湾的“中华民国”获得与其他国家的同等条件,谁知现在连去开会的资格都没有了,谈何签约?最后,他气呼呼地在公文上批示:

    “存。可知美国舆论是没有公理与正义的。”

    不到一个星期,6月18日,蒋介石对外发表《为对日和约发表郑重声明》,全文如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实导源于日本侵略中国;故在各盟国中,中国抗日最早,精神最坚定,牺牲最惨重,而其贡献亦最大。对日和约,如无中国参加,不独对中国为不公,且使对日和约丧失其真实性。

    最近苏俄赤色帝国主义,假手中共匪帮,继日本军阀之后,侵略中国,中国元气大受损伤。若干国家,居然承认匪帮伪政权,并从而对中华民国政府是否有权代表中国参加对日和约一节,表示反对或怀疑;实则即纯就法理方面而言,此种怀疑,亦无存在余地。

    第一,中华民国政府为联合国所承认之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二,前后对日宣战及宣告战争状态存在之国家,现有五十余国,其中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者,占极大多数。第三,与日本有关各国际机构,如在东京之盟国对日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始终为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参加。国民政府既为大多数盟国及联合国所承认之唯一合法政府,决不能容忍其有权参加和约之地位,能因任一盟国或五十余个对日宣战国中之任何少数盟国,持有异议而改变。

    中日两国,关系密切,且为亚洲两大邻国,必须诚意合作,亚洲始有安定。故本人于日本投降未几,即一再声明:中国对于日本不采报复主义,而应采合理的宽大政策,并以种种直接间接办法,求取对日和约之及早观成。

    最近美国政府,不顾苏联之阻挠,出而策进对日媾和工作,自属适时之举;中华民国政府,为力促其成起见,曾就和约中所涉若干重大问题,如赔偿问题,日本安全问题,采取克己而协调之态度。倘美国所主持之对日和约,竟无中华民国政府以平等地位正式参加,将使自由中国之国民大感沮丧;且将使中国大陆上亟盼自共党统治下获得解救之中国人民丧失希望,而中美两国国民百年来传统之友爱精神将因之毁损,其影响所及,不仅对日和约本身之价值与力量已也。本人于此郑重声明:

    “中华民国参加对日和约之权,绝不容疑;中华民国政府仅能以平等地位参加对日和约,任何含有歧视性之签约条件,均不接受。任何违反中华民国上述严正立场而订立之对日和约,不但在法律上及道义上丧失其力量,即抑在盟国共同作战之历史上,此种丧失真实性之对日和约,不但使第二次大战不能获得真正的结束,并将加深远东局势之混乱,更种下世界未来之无穷祸患也。”

    蒋介石这份措辞强硬的声明终于使得杜勒斯等人让步。

    19日下午三时,蓝钦正式把杜勒斯在伦敦与英国拟定协议的新闻稿抄本送达“外交部长”叶公超,内称:一、对日和约有关之主要各国政府,对于何人具有合法及实际权力,可以代表全中华民族订立永久性协议一事,不能获得同意。二、建议目前所拟议的多边和约,不必由中国签署。中国之利益由该多边条约予以顾及。三、日本依照国际法对中国之态度,则必须俟日本恢复主权及平等地位后,自行决定。

    次日,“行政院”召开临时秘密会议,专门讨论对日和约问题。

    针对当前局势,在会议上,叶公超代表“外交部”提出三项处置办法:一、中日双边和约应与其他盟国之对日和约于同一时间签署。二、中日双边内容大体相同,另加中日间特有问题之条款,全部由我方与美国商定。三、此项办法由美国协助“中华民国”政府实施。会议基本上通过这三条,并决议此事由叶公超秉承“总统”蒋介石和院长陈诚的意见因事因时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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