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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利用房中术进行生育性别选择?_野史秘闻_中国军事迷网

2013-4-14 13:04|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0| 评论: 0

摘要: 中国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在很早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从文献来看,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帝尧时代,我国中原地区已经进入父系社会,重男轻女的观念已经出现。帝尧到华地,有人向他祝愿说:使圣人多男子。这说明生男可能是较 ...
    中国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在很早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从文献来看,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帝尧时代,我国中原地区已经进入父系社会,重男轻女的观念已经出现。帝尧到“华”地,有人向他祝愿说:“使圣人多男子。”这说明生男可能是较为普遍的愿望。据考古发现的入骨鉴定的结果,当时性别比已痉较高。根据统计,黄河流域的新石器时代,人口中的性别构成表现出男性多出女性的特点,性比例有的地点高达2.30:1以上,性比例异常的平均值可达1.82:1。从仰韶时代后期一直到清代,我国一直是父权制社会,性比例偏高是一种长期的社会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生育的性别选择问题。

    一、古代生育性别选择

    我国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生育性别选择的行为,这些方法未必有效,但却是古人常用的方法。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五类。

    (一)祈求法

    古人认为,通过向生育神、祖先或其他神仙、神异之物祈求,可以满足他们生男或生女的愿望。史书记载,仲春之月,“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楳,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韋蜀),授以弓矢于高楳之前”。郑玄注:“天子所御,谓今有娠者。”“带以弓(韋蜀),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弓(韋蜀)即弓袋,高楳即主管婚姻生育的神。因为弓箭是男子使用之物,因而是男子的象征。在这个仪式中,周天子亲率嫔妃将弓袋、弓矢献到高楳神像前,正是为祈求生男。这个记载反映了原始生育观念中的巫术思想。古代还有向水井祈求生男的。晋张华《博物志》记载:“妇人妊身三月未满,着婿衣冠平旦绕井三匝,映水视影,勿反顾,必生男。”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有个叫陈成的人,“生十女,其妻绕井三匝,祝曰:女为阴,男为阳,女多灾,男多样。锁井三日不汲,及期果生一男”。另据北魏的贾思勰说,熙安县有一种树叫“古度”,“俗人无子,于祠炙其乳,则生男,以金帛报之”。这是向树祈求生男。

    (二)佩物法

    古人说,怀孕三月,胎儿男女未定,“当此之时,见物而化,欲生男者操弓矢,欲生女者弄珠玑,欲子美好数视璧玉,欲子贤良端坐清虚”。他们认为,佩带某些东西对生育有影响。如鹿葱,又名萱草花,古人称之为“宜男草”,认为“怀妊人带佩,必生男”。孙思邈记载的“转女为男方”中有一方称:“取弓弩弦一枚,绛囊盛,带妇人左臂;一法以系腰下,满百日去之。”另一方说:“取雄黄一两,绛囊盛带之。要女者带雌黄。”还说“以斧一柄于产妇卧床下置之,仍系刃向下,勿令人知”也可以转女胎为男胎。这类方法源于古人的感化巫术,认为胎儿与母亲所看、所听、所触有关,现在看来并没有多少道理。

    (三)房中术

    我国中医还总结了一些生男生女的房中术,认为男女交合的时间、方法会对生男生女产生影响。如北齐的褚澄说:“男女之合,二情交畅,阴血先至,阳精后冲,血开裹精,精入为骨而男形成矣。阳精先入,阴血后参,精开裹血,血人居本而女形成矣。”陈自明称:“妇人月信初止后,一日、三日、五日,值男女旺相日、阳日、阳时交合,有子多男。”房中术神秘莫测,多不可信。元代的俞琰说,医书载求男法,多引用褚氏遗书之说,误人多矣。吾乡一贵公子连得二女,其后妾又怀妊,贵公子喜而告予曰:“今必得男,吾用褚氏法也。”予笑曰:“若用褚氏法,当拱听足下更弄一瓦!”他日果又生女。予告以丘三谷、储华谷之说,越一载,遂生一男。俞琰相信丘三谷的房中术,他说的法术也未必真的那么灵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如何利用 (四)服药法

    西汉初曾有生男生女的巫术和药方,如《胎产书》载:

    1,欲产男,置弧矢,口雄雉,乘牡马,观牡虎;欲产女,佩簪珥,绅珠子,是谓内象成子。

    2字而多男无女者而欲女,后□□□□胞埋阴垣下。多女无男,亦反取胞埋阳垣下。

    3怀子未出三月者,吞爵瓮二,其子男也。一曰:取爵瓮中虫青背者三,产吞之,必产男,万全。

    4以方咀时,取蒿、牡、卑稍三,冶,饮之,必产男。

    5一曰:取蜂房中子、狗阴,干而冶之,以饮怀子,怀子产男。

    6欲产女,(取)乌雌鸡煮,令女子独食肉汁,席……

    《胎产书》流传于汉初,其成书年代可能是战国时期,故而我们说重视性别比例的现象在先秦时已经有了。唐代的孙思邈还提出,受孕后可以服药,转女胎为男胎。“至于三月名曰始胎,血脉不流,象形而变,未有定仪,见物而化。是时男女未分,故未满三月者,可服药方术转之令生男也。”他提出的方剂有“丹参圆治妇人始觉有娠养胎并转女为男方”,还有一方为“取原蚕屎一枚,井花水服之,日三”。早期方剂都比较简单,后来逐渐繁化,并取一些好听的名字。如明代医书中有“五子衍宗丸”,由“甘州枸杞子、菟丝子、辽五味子、覆盆子、车前子”五味合成,称“古今第一种子方”,选择良辰吉日,“春取丙、丁、巳、午,夏取戊、己、辰、戌、丑、未,秋取壬、癸、亥、子,冬取甲、乙、寅、卯”,服后行房受孕,可以生男。称“有人世服此药子孙蕃遂成村落”,这一药方至今尚传。此外尚有十子丸、千金种子丹、赵氏加味六子丸等。这类丸药,实际上未必真如其吹嘘的有效。总的来看,我国中医总结的生男生女的方法多数具有明显的巫术或理论色彩,技术可靠性较差,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满意的效果。

    (五)溺婴法

    由于古代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生男生女技术可靠性不强,因此,溺婴是古代生育性别选择的主要手段。通过溺杀不想要的孩子实现生育的性别选择。古代社会,重男轻女,以溺女为多。这种情况在先秦时期已经有了。韩非子曾公开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可见战国时期溺女婴已是司空见惯。南北朝时期,也有类似的现象。颜之推说:“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母随号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闻也。”北宋时期,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生子不举的现象比较突出,“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处州“小民以山瘠地贫,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计所夭杀不知其几”。清朝溺女最严重,已经遍及十余省,其中江西、湖南、浙江、福建数省溺女之风最盛。福建福清县“比户而计,实无一户之不溺”;侯官县“乡愚多溺女,岁以千计”。再如江西弋阳县“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靖安县则“为户三万有零,生女之数岁不下数千,其愿养者十之一二,溺毙者已经十之八九”。

关键词:中国古代如何利用 二、古代胎儿性别鉴定

    (一)胎儿性别鉴定出现的时间

    胎儿性别鉴定至迟三国时期已经出现。史书记载,有一次,华佗为一妇人看病。这妇人“有娠六月,腹痛不安,佗视脉,曰:‘胎已死矣。’使人手摸知所在,在左则男,在右则女。人云‘在左’,于是为汤下之,果下男形,即愈”。另载,南北朝时期,“宋后废帝(刘昱)出乐游苑门,逢一妇人有娠,帝亦善诊,诊之曰:‘此腹是女也。’问文伯,曰:‘腹有两子,一男一女,男左边,青黑,形小于女。’帝性急,便欲使剖。文伯恻然曰:‘若刀斧恐其变异,请针之立落。’便写足太阴,补手阳明,胎便应针而落。两儿相续出,如其言”。这一记载说明,当时医术高明的医生,不但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可以实行针灸堕胎。

    (二)胎儿性别鉴定的方法

    早在西晋时,医生王叔和就系统地提出了胎儿性别鉴定的八种方法:

    1妇人妊娠四月,欲如男女法,左痰为男,右疾为女,俱疚为生二予。

    2得太阴脉为男,得太阳脉为女。太阴脉沉,太阳脉浮。

    3左手沉实为男,右手浮大为女。左右手俱沉实,猥生二男,左右手俱浮大,猥生二女。

    4尺脉左偏大为男,右偏大为女,左右俱大产二子。大者如实状。

    5左右尺俱浮为产二男,不尔则女作男生。左右尺俱沉为产二女,不尔则男作女生也。

    6遣妊娠人面南行,还复呼之,左回首者是男,右回首者是女也。

    7看上圊时,夫从后急呼之,左回首是男,右回首是女也。

    8妇人妊娠,其夫左乳房有核是男,右乳房有核是女也。

    以后的历史时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似乎没有大的发展,多数医书只是照抄以前方法或略加解释、修正而已。如明代汪机也仅是对《脉经》的记载进行了理论上分析和说明:“上圊时夫从后急呼之,左回首是男,右回首是女。盖男受胎于左子宫,女受胎于右子宫。男胎在左,则左重,故回首时慎护重处而就左也。女胎在右则右重,故回首时瞋护重处而就右也。推之于脉,其义亦然。胎在左则气血护胎而盛于左,故脉亦从之。而左疾为男,左大为男也。胎在右则血气护胎而盛于右,故脉亦从之,而右疾为女,右大为女也。”同时明代的张介宾还从胎动、母腹形体特点两个方面判断胎儿的性别。认为:“男动在三月,阳性早也。女动在五月,阴性迟也。女胎背母而怀,故母之腹软。男胎面母而怀,故母之腹硬。”清代则将后者总结成了《胎男女辨》歌诀,称:“上小下大女腹箕,中正圆高男腹釜,右疾为女左疾男,胎气钟于阴阳主。”注:“上小下大如箕之形,盖以女胎面向母腹,其足膝抵腹故有是形也。中正圆高如釜之形,盖以男胎面向母背,则背脊抵腹故有是形也。右手属阴脉,疾为女。左手属阳脉,疾为男。是胎气钟于阴,则右盛主女,钟于阳则左盛主男也。”

    (三)胎儿性别鉴定方法的评价

    我国古代医书记载的胎儿性别鉴定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依据,多数情况下是不可靠的。明代医生汪机为一个五个月的孕妇诊断胎儿性别,说:“脉右大于左,脉诀云:‘左大为男,右大为女。’今脉右大,当是女胎。”妇人却高兴地说:“我怀男胎了。往年有孕时,医生诊断也说右脉浮大当是女孕,后来生了男孩,现在怀孕又是这种脉象,一定是男胎了。”后来果然生了男孩。该医案说明,医生根据脉经的判断正好与事实相反,说明医书记载的性别鉴定技术并不准确。不过据我国人口学者调查,现代中医脉诊辨别胎儿性别的准确率相当高。1993~1995年,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在三家医院搜集了551个孕妇病例,结果显示中医脉诊辨胎儿性别的样本准确率为83.5这似乎说明,古代中医的胎儿性别鉴定只是比现代技术差一些,并非全是无效。

关键词:中国古代如何利用 三、古代生育性别选择的后果及治理

    (一)生育性别选择的后果

    由于没有可靠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避孕和堕胎技术,古代生育性别选择主要是运用溺婴的方法。在重视生男传统的中国,溺女自然成为主要的选择。因此,溺女是古代生育性别选择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最有效的形式。溺女的结果,造成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和男性失婚,从而减少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过多引起的社会危机。以清代为例,福建省漳浦县由于“溺女之风较他邑尤甚”,竟致“一邑之中,旷鳏十居六七”。浙江温州,“淹女不举,旧习不迁……致令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溺女也造成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如大量男子失婚以及由此引发婚姻纠纷、拐卖妇女、强奸、通奸和卖淫现象。清代乾隆年间,巢县知县狄宽说:“阅案牍讼婚姻者十之七,旁郡邑以奸拐移提者相属也,延问父老,皆言男多女少,民间娶一妇,动需百金,绌于力不得不购诸邻县,故往往致衅。”清代江西南安知府黄鸣珂曾审理过不少此类案件。其中“南康二案,皆奸夫杀奸妇,其二犯年皆二十余,尚无妻室,皆因与人有夫之妇通奸,其妇屡索银钱衣物,不能给而犯杀身之罪”,黄鸣珂感叹说:“伤哉,使皆有妻,何至于此?推而广之,谋夫夺妻之案,抢娶孀妇之案,争奸互杀之案,拐妇外走之案,层见叠出,使女子多则案件自少矣。”

    (二)生育性别选择的治理措施

    统治者都有重视生育的传统,希望广土众民。对于溺女现象,一是认为有伤风化,二是因为溺女又造成了一些不良社会问题,一般都要加以制止。其采用的方法,大约有三类。第一类是思想教育。其教育内容:一是从天性仁爱的立场,劝人不要杀生。孔子很早就说过:“丘闻之也,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蚊龙不合阴阳,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何则?君子讳伤其类也。”后人则直白地说:“牛虽蠢而犹知舐犊,虎虽猛而未尝食子。人为万物之灵,具有天良,忍心溺女,真禽兽不如矣。”二是用因果报应说教。北魏的颜之推对溺女行为加以指责,称:“天生蒸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清代各地政府则用更通俗的语言,向群众宣传溺女的恶报,江西上饶《戒溺女歌》称:“好生戒杀天帝喜,堕胎杀卵神明悲……富家杀女转萧条,忍心聚敛家暗销,盗贼天灾与牢狱,任君百计也难逃。贫家杀女终不富,家无担石身无裤,男耕女织衣食丰,何如骨肉图完聚;杀女求儿儿不来,暮年孤独始悲哀,不如有女送终去,犹免白骨委蒿莱。赎人妻女救人殃,阴骘连绵后必昌,若还多女竟无男,前生债主今生偿。”三是宣传男女同等重要。或说男女同出一母,应当同等对待;或说女的同男的一样有用,不能轻视。如清代的江西巡抚郎廷劝就说:“自古以来,有得孝女而代父抵刑,有因女贵而门闾光显,曹娥能报尸出水,木兰曾负戟从军”,以此反驳“男女不一。”第二类是立法禁止。这在古代并不常见。清代由于问题相当严重,政府才不得不下令禁止。顺治十六年,左都御史魏裔介就曾上折称:“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忍心灭伦,莫此为甚,请敕严行察禁,以广好生。”清廷随即下令对溺女“严行禁革”。不过对溺女的处罚,早期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乾隆三十七年部议:“溺女照故杀子孙律。”全国各个地方也都制定了禁溺女法规。如清代湖南省编辑的《荒政丛书》说:“今俗有可异者,平时生男则举,生女则杀之,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丰年犹尔,况凶年乎。准律故杀子孙,徒一年。”江西建昌府规定:“嗣后人家生女敢有溺死者,许邻里亲族见者报闻,立拿溺女之父重责三十板,枷号一个月,仍依故杀子孙罪重处。”第三类是经济扶助。国家或家族给予生育家庭一定的物质补助,或减免一些赋税徭役。西汉时盛行早婚,“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后来,“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对此,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西汉高祖七年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也下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南宋绍兴年间也曾“诏诸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后又规定:“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已下给义仓米一斛,县丞月给食钱十千。”晴代则普遍设立育婴堂,收养遗弃的婴儿,同时还成立育婴基金会,对有经济困难生育之家给予一定的帮助。例如,江西德化县泰宁乡由乡民捐款建立的育婴基金会,“凡生男女之家,无力抚养,该父母具报,每婴儿一名,给钱一千文,令本身父母自行抚养,每月给钱三百文,为哺养之资,以两周岁为度”。

关键词:中国古代如何利用 (三)生育性别选择的治理效果

    上述教育、法律、经济三种方法,实际上效果并不乐观。客观地讲,在有史以来的整个古代社会,男女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实际利害面前,用仁义道德、因果报应来劝说和吓唬百姓未必起多大作用,用“男女同等”来说,则更是苍白无力。用法律打击则影响社会安定,官府也徒滋扰累,出力不讨好。以湖南为例,雍正六年云南总督朱纲在奏折中向雍正说:“臣前任湖南藩司时,闻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随出示晓谕严禁,以为此风已经革除矣。不意昨年由湖南沅州至镇远,今复由镇远过武陵至长沙,每于旅店遇村庄老妪、臣家下人等,问及溺女风俗皆恬然不以为怪,询其忍心害理之由,则云贫苦者目前无力养赡,稍可度日者又虑及日后嫁奁需费,所以女多者于初生时即以勺水毙之,乡风如是。复据云,衡、永、宝、辰、郴、靖等处附近苗猩之区较之长、岳、常各府屑溺女更甚。”不过,他并不赞成用法律禁止溺女的做法。雍正当时“特敕湖南抚臣,谕令各地方官严禁溺女之风,务期设法劝惩,实心教戒,不得虚应故事”。他却不以为然,说:“湖南此风奏闻者不一,而禁约之谕亦不啻至再至三。无如习俗相沿,犹然如故。概有司因无关吏治民生之考成,而百姓又皆习惯流而不返,今若一旦峻法严禁,恐滋纷扰。即或能止其溺,能保其不变他术以毙之耶?襁褓婴孩不加意乳养,数日即可绝其性命。设令严察,比户不许伤残一女,则凡生产之家先不胜其累矣。”这说明,所谓“严行禁革”,只不过是虚应故事,连地方官都不赞成,不可能收到真正的实效。再如,在清代江西劝禁溺女的过程中,地方官员也常常感叹无计可施。靖安县令涂基说:“布劝文以动其天良,而贤者感,愚民之情难猝化。”县典史崔宏道也感叹:“劝之而具文以视,奈何?……禁之而巧遁于法外,奈何?”临川知县秦沆也说:“虽谕之以理,惧之以法,而弊习相沿,殊难遏止。”相对来说,经济补助是较好的办法,但是由于国家救助力量薄弱,再加上吏治腐败,杯水车薪,也很难落到百姓手里,因而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性别选择现象的发生。

    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因而,养儿防老、代代相继成为中国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子女太多,家庭养活不了,因此在刚出生时采取溺毙的办法,保留劳动能力较强的男孩,淘汰劳动价值较小的女婴就成为家庭的主要选择。可以说古代的生育性别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传统农业社会在谋生资源不足条件下的家庭人口自我调节方式。消除贫困和采取避孕措施是解决生育性别选择的根本方法,但这在经济落后、思想守旧的古代社会是不可能的。鉴于清末“人满为患”的现实,汪士铎提出,要“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认为“治民须欲民富,而欲民富,首当行溺女之赏”,认为穷人“不可生女,生当溺之”。还提出“要广施不生育之方药”,“施断胎冷药”,“使妇人服冷药,生一子后服之”,明确提出要用溺婴、绝育、堕胎的手段减少人口的出生。汪士铎的观点虽然充满偏见和残忍,但从人口控制的角度,为中国走出传统人口生育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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