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及其他同学为参加考研培训班学习,从合肥市某高校职工李某处合租了一套房子。 2008年11月29日晚,刘某在该承租房屋内被王某杀害。后经鉴定,王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2009年7月17日,王某被警方无罪释放。刘某的父母将王某的父母、出租人李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包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单位的公有住房对外出租牟利,出租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一套房屋分割成数间向多人出租,在出租时对于承租人之间的转租行为未予了解,对后果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处王某父母赔偿死者刘某父母38万多元,李某承担8万元的补充赔偿。 关键词:男子口角杀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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