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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新中国为何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1)

2013-9-24 00: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周总理和田中角荣在宴会上祝酒 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是由当时国内国际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归根到底还是一切向前看,为了中日两国的长期友好。战后中国政府提出日本应该进行战争赔偿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在《日 ...

周总理和田中角荣在宴会上祝酒

周总理和田中角荣在宴会上祝酒

    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是由当时国内国际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归根到底还是“一切向前看”,为了中日两国的长期友好。

    战后中国政府提出日本应该进行战争赔偿

    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在《日台条约》里虽然就战争赔偿问题作过规定,但由于该条约的非法性,中国政府从未予以承认。

    战后初期,中国共产党主张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的有关规定向日索赔。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发表的反对美国单独对日媾和声明中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意看到日本能够健全地发展和平经济,并恢复中日两国间的正常贸易关系,使日本人民的生活不再受战争的威胁和损害而得到真正改善的可能,同时,那些曾被日本占领,遭受损害甚大而自己又很难恢复的国家应该保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政府虽然提出日本应该进行战争赔偿,但1951年9月美国在将中国排斥在外的情况下一手操纵了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使中国丧失了通过普遍和约的形式结束敌对状态,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机会。

    中国政府在对日政策上将谋求中日邦交正常化作为主要目标

    旧金山和会后,日本追随美国敌视新中国,于1952年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双边和约,这就给中日邦交正常化设置了严重障碍。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在对日政策上将谋求中日邦交正常化作为主要目标。中国首先是通过民间外交来为两国关系正常化创造条件。1952年2月即将出席于4月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经济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南汉宸致函日本国际经济恳谈会,表示愿与日本代表在会议期间进行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商谈,对方表示同意。在苏联,中日双方代表协商确定在平等、互利、和平、友好的基本方针下开展中日贸易。5月间,日方三位代表应中国邀请来中国进一步商谈,并于6月1日签署了第一个中日民间贸易协定,这样打开了中日民间交往的大门。

    为了进一步争取日本对新中国的理解和了解,1953年中国还积极主动地致力于在华日侨的归国工作,并负担了日本侨民抵达港口以前的一切费用。中国在日本归侨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深得日本国内的赞许,一时日本要求改善中日关系的呼声很高。1953年10月以池田正之辅为团长的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代表团应邀来华,双方签订了每方进出口总额为3000万英镑的中日第二次民间贸易协定。

    1954年底,吉田下台,继任的鸠山对改善中日关系持积极态度。1955年3月,中国贸易代表团应邀访日。鉴于前两次民间贸易由于未获日本政府支持,贸易额并未完成,这次中国代表提出要发展国际间的经贸关系,民间努力固然需要,政府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更为重要,中日两国政府应就双边贸易问题进行谈判并签订协定,在未做到这一点前,民间签订的贸易协定应取得政府的支持和协助。日方对中方观点表示赞同。5月4日,双方签订了第三次协定,实现了民间协议与官方挂钩的目的。

    在中日关系出现较好势头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曾希望在鸠山任内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为了争取日本,中国以宽大为怀,于1956年4月决定对关押的日本战犯按照宽大政策进行处理;1956年6月,宣布对1017名日本战犯免予起诉,分批释放回国,对45名罪行特大的战犯也分别从宽判处了徒刑,并同意日本亲属在其服刑期间可以来华探视。

    另外,当时中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推动中日邦交正常化,已初步有了放弃要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打算。据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袁光回忆,他们在起草有关审判日本战犯的决议时,“有的同志提出,日本侵略中国,给我们造成了很大损失和灾难,坚持要在决议中写上要求日本政府向中国赔款”。当时他们都认为,“既然苏联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向纳粹德国提出赔偿战争损失问题,苏联红军进入东北,也没收了日本在东北的资产和财物,我们要求日本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他们将此想法向周恩来总理作了汇报,周总理听完我们的汇报后,当场明确地指示我们:“这个款,不要赔了,赔款还不是日本人民的钱,政府还能拿出钱来吗?”1956年11月,日中友好协会第一任会长,原参议院副议长松本治一郎应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邀请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孙中山诞辰9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周恩来总理在与松本治一郎的一次谈话中又一次提道:“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丝毫无意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

    尽管中国政府为实现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从轻审判了战犯,并打算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但当时处于美国控制下的日本还不可能有自己独立自主的外交,鸠山内阁由于美国的压力及内部亲美路线的制约,未能在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上向前迈出大步。

    1957年2月,岸信介上台后推行亲台湾、敌视大陆的恶化中日关系的政策,并竭力鼓吹台湾反攻大陆,阻挠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的签订,使已经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中日关系蒙上了阴影。为了缓和中日关系,中国在1958年1月,由廖承志向日方提出改善中日关系的三项条件:岸信介内阁必须停止敌视新中国的言论和行动;停止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保证不再阻挠中日关系之正常化。

    1960年6月,岸信介下台,中日关系又出现了转机,进入了“半官半民”阶段,这一时期中国高层领导人对实现邦交正常化中的战争赔偿问题已基本上明确了要放弃的立场。

    1961年6月,周恩来在接见溥杰夫妇(博杰之妻为日本人)时说:“我们应该向前看,应该努力促进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恢复邦交,发展经济文化交流,我们并不总盯着过去的事情。”

    1964年6月,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陈毅在回答日本东京广播报道局长桥本博“在恢复中日邦交时当然会出现赔偿问题,对于日本的赔偿问题是怎么想的”这一问题时,回答道:“中国人民在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曾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对此,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战争已过去快20年了,现在中日两国连和平条约都还没有缔结,这个问题从何谈起,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待中日关系,从来是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目前中日两国政府需要共同努力来解决的,首先是如何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问题,如果日本政府尊重日本人民的愿望,就应该有诚意、有准备、有步骤地来解决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的大问题。当两国邦交恢复时,其他具体问题是容易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的。”陈毅的这段话表明,对中国来说,实现邦交正常化是头等大事,赔偿问题绝不会成为妨碍中日邦交的障碍。

    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

    进入70年代后,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形势日趋成熟。从国际上看,中美两国出于各自的战略考虑正开始接近。1971年10月第二十六届联大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中国的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日本各阶层人民要求恢复中日邦交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中国提出的中日复交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台条约是非法、无效的,应予废除)日益得到了日本广泛的赞同。

    1972年7月,敌视中国的佐藤下台,田中角荣组成新内阁。田中上台伊始,在7月7日首次内阁会议上就表示要加紧实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正常化。对于田中的态度中国立即作出积极反应。7月9日,周恩来在欢迎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讲话中表示:“田中内阁7日成立,在外交方面声明要加紧实现邦交正常化,这是值得欢迎的。”

    7月18日,田中内阁通过了对在野党国会议员提出的中日关系问题所作的答复,表示充分理解中方提出的恢复中日邦交三原则。8月11日,日本大平外相在会见中国上海舞剧团团长孙平化和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驻东京联络处首席代表肖向前时正式转告,田中首相要为谈判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访问中国。

    为了准备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日本外务省组织了由条约局局长高岛益郎负责的工作小组,当时这个工作小组所顾虑的是如何能实现与中国邦交正常化又不否定日台和平条约,此外便是中国对于战争赔偿问题的明确态度。

    为了摸清中国政府对邦交正常化问题的全面立场,1972年7月27日,日本公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长竹入义胜充当了沟通中日政府之间的特殊使命。竹入来华后,在与周恩来的会谈中,周恩来将经过毛泽东同意的中方方案即拟议中的《联合声明草案》八项向竹入作了披露。这八项中的第七项是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内容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权利。”这个条款使竹入很为震惊,据竹入自己回忆,当他听到这一条时“已经感到头昏脑胀了”。他后来回忆道:“之后,周恩来总理问:'这是中方的考虑,田中能够接受吗?'我回答说,那还不知道,不过,为了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我们会竭尽全力的。”

    中国的草案经竹入带回日本后,日本对中国准备放弃对日索赔的善举并没有什么热烈的反响。相反,日本外务省经过研究,提出了若干疑问。他们认为日台条约里已经宣布了中国放弃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的权利,如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写入同样的内容,会被认为中国仍然具有这种权利,容易引起矛盾。因此,日方打算在中日谈判联合声明的时候要设法避免提战争赔偿的问题。

    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正式访华。当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中国正式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权。

    但在26日上午双方外长会谈中,日本条约局局长高岛坚持认为关于中国战争赔偿要求权利在日台和平条约附属议定书里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此次没有必要再写进联合声明中。在当天下午双方举行的第二次首脑会议上,周恩来总理针对高岛的谬论严正地指出:“当时蒋介石已逃到台湾,他是在缔结旧金山和约后才签订日台条约,表示所谓放弃赔偿要求的。那时他已不能代表全中国,是慷他人之慨。遭受战争的损失主要是在大陆上,我们是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所以放弃了赔偿的要求。”“过去我们也负担过赔偿,使中国人民受苦,毛主席主张不要日本人民负担赔偿,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这个人是个温和的人,但听了这个话,简直不能忍受。”

    经过反复讨论,在中方的坚持下,最后日本还是同意了在联合声明中写进中国放弃对日索赔的内容,但在表述上则采取的是以中国单方面宣布的形式,而且将至关重要的“权利”二字从声明中删去。

    9月29日,双方最后达成的声明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内容,首先是日本对战争的反省:“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然后在第五条里是中国单方面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至此,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略中国所致的中国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问题,最终以中国方面的放弃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但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只是放弃了对日本国家间的赔偿要求,至于日本对中国人民的民间赔偿问题在联合声明中并未作任何规定。

    日本帝国主义从1931年到1945年的对华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使中华民族蒙受了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耻辱。所幸的是这场战争最后还是以侵略者的失败而告终。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无论从何种角度都完全有理由要求日本对中国进行赔偿,但中国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个要求。中国政府作出这个决策的原因,我们大致可以从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夕中央发出的内部指示中找到答案。

    (1)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

    (2)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心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

    (3)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民世代友好下去的愿望。

    中国政府所提出的这三条理由的确代表了中国政府当时的真实想法,它既包括了中国放弃对日索赔的内在原因、外交策略,也有客观上存在的对日索赔的困难。

    从内在原因来看,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对待资本主义国家时是把人民和统治者严格地加以区别的,具体对日本而言就是把日本人民和过去的军国主义者加以区别。这样,发动侵略战争是日本军国主义者所为,如果让日本对华进行战争赔偿,最终的负担必将落在日本人民身上,使无辜的日本人民背上战争赔偿的负担,这是中国人民所不愿看到的。

    从外交策略来讲,70年代初,对中国最大的威胁来自于苏联。苏联在中国边境陈兵百万,中苏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非但如此,苏联还利用美日之间的矛盾加紧与美国争夺日本,企图在战略上全面包围中国。因此,对中国来讲,与日本的关系正常化必将有利于对苏联的牵制,减轻其对中国的威胁。鉴于当时日本国内反对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政治力量还很有势力,如果中国坚持要日本进行战争赔偿,势必在客观上助长反对中日友好和邦交正常化的势力,不利于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这个大目标。此外,自从1952年日台签订和约以来,日本与台湾当局一直保持着“官方”关系,使台湾当局在国际舞台上有相当活动余地,如果我们通过放弃对日索赔,争取日本与中国迅速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必然要与台湾当局断绝外交关系,这对于解决台湾问题无疑也是有利的。因此,从外交策略上看,放弃对日索赔既有利于中国的国家安全也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就中国对日索赔的实际困难而言,1952年在日台条约里台湾当局已经正式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权,虽然中国政府从来不承认日台条约的合法性,但该条约毕竟在日本是很有影响力的,如果中国政府在邦交正常化时提出对日索赔,必然会引起日本国内亲台、亲美势力的煽动和蛊惑,妨碍中日邦交正常化。因此,日台条约在客观上的确也给中国的对日索赔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现在看来,中国政府当初放弃对日索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1972年的中国仍然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建设没有被摆在应有的位置,中国自然不会考虑通过对日索赔,一方面增加自己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也遏制其军国主义的复活。

    1972年9月29日,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联合声明签字,并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

    在人民大会堂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回顾了1972年9月两国宣布邦交正常化以后两国关系的发展,认为在此期间,根据联合声明的精神,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发展,两国民间的友好往来和各种交流明显增多,两国人民要求和平友好的愿望与日俱增,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双方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东京首相官邸举行,邓小平副总理赴日本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并对日本进行了友好访问。中国外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上签字。

    邓小平在讲话中指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继续和发展。它为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奠定了更加牢固的基础,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交流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也将对维护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福田首相也发表讲话说:“这次缔约不仅对日中两国加强和发展日中两国的和平友好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反映了两国希望为亚洲及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的共同愿望。”

    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互换和批准的当天,日本裕仁天皇还特意会见了邓小平,这是一次历史性的会见,会见在皇宫正殿举行。会见充满着友好的气氛。日本裕仁天皇对邓小平副总理在百忙之中特意抽空来日本参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互换的批准书仪式“感到特别高兴”。天皇从战争责任这个角度向中国人民表示歉意,并且深表歉疚地说:在两国悠久的历史中,也“有过不幸的事情”。对此,邓小平表现的是一个大国领袖的风度,他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很可能具有超出我们想象的重要意义。“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今后我们要以向前看的态度建立两国和平的关系。”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以来,尽管双方在某些问题上还有些分歧,但总的说来在主流上双边关系不断取得进展。中日关系的原则也发展为“和平友好、平等互利、相互信赖、长期稳定”,这四项原则已成为发展两国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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