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后财字第45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经中央军委批准,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现将自主择业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二、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三、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补助费列退役费科目有关项目领报。
四、此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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