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征兵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征兵体检中发现,一些适龄青年采取纹身、扎耳洞、作假证明、自我举报等手段搞自我淘汰,逃避服兵役,干扰了征兵工作秩序,影响极坏。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记者获悉,福建省现行的《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1990年9月1日经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4年和1997年前后作了两次修正。《规定》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福建省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家兵役制度的改革,《规定》存在着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能适应新形势征兵工作需要等问题,因此全面修订《规定》显得相当迫切。为示区别,本次修订将法规名称《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改为《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责任编辑:参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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