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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政策15问

2013-3-10 10:26|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65| 评论: 0

摘要: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 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 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 ...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 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 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优抚安置 方面的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士兵的切身利益。为使广大官兵 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国家的关怀,消除后顾之忧,最近,我们特意邀请本 报特约顾问、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顾磊、李云鹏同志,来到北京卫戍区某装甲 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与500多名官兵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现场解 答了官兵们在优抚安置方面提出的诸多问题,并对某些政策性强的提问,反复解 答,直到大家弄明白为止。此举深受基层官兵欢迎。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的同意,现将顾磊、李云鹏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

  1、我是汽车连战士王俊良,湖北省枣阳市人。请问: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 取军校后,优抚待遇有何变化,还享不享受优待金?

  答: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 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 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 是明确的,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

  新兵役法实施前,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义务兵 服役期满后,在选拔为志愿兵前还存在着超期服役的情况,为此,民政部关于贯 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优待金按照兵役法 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 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当时义务兵在第二年考入军校后,如停止优待, 会造成与仍在部队服现役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之间的不平衡,为鼓励义务兵上学 深造,许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都把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按超期服役的对象处理 ,根据部队的通知给予了一些优待。但这样做又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因为根据规 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不享受优待金的。同在一所军校,地方 考入的和部队考入的,两种待遇同时存在,很不合理。

  新兵役法颁布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取消了超期服役,义 务兵在服役期满后,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选拔为士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 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一般于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从第三 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选拔为士官,不再存在义务兵考 入军校后与其他仍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不会涉及到损失补偿问 题。同时,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服现役的义务兵有本质的区别;规 定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也便于与从地方考入军校的不享 受优待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相平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 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

  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 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我是坦克五连战士沈跃跃,江苏省通州市人。请问:入伍前有正式工作, 后工作单位倒闭,退伍后工作如何安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 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 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 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 役士兵一并安置。

 

  3、我是新兵五连战士李航,家住北京市朝阳区。请问:新的户籍政策即将出 台,对农村籍战士退伍安置有什么规定?

  答:据了解,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尚在研究过程中。对此,我们予以了 密切关注,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置政策。新的安置政策出台一定会遵照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方 针,以及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强调的“以民为本”思想,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与新的户籍制度相协调,保障农村籍士兵的合法权益。


  4、我是警侦连一级士官张兴伟,天津市蓟县人。请问: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 ,安置时有何特殊政策?经济上有没有补偿?

  答: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 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 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 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 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 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5、我是榴炮二连战士刘应龙,山西省应县人。请问:入伍时,镇政府发放了 非农户口的《优待安置证》,如果退伍后不要求安置工作,请问是否还有其他补 偿方式?

  答: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国 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确立了安 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 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 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还可以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民政部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 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规 定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优惠。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 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的, 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协议书》,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意见》内容丰富,涉及城镇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的方方面面,不仅细化了对个人的优待和扶助,还明确了对接收单位的鼓 励和支持,较以往内容更充实,范围更全面,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我们相信, 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可以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 竞争能力,也能够促使他们适应形势发展,转变就业观念,主动走政府扶持、市 场就业之路,从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最近,各新闻媒体对《意见》均做 了详细的报道。


  6、我是汽车连战士马钦超,安徽省蚌埠市人。请问:优待金发放时,能否作 为提留款、农业税和公粮折价抵消?

  答: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 劳务等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农民群众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 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其 家属的优待金主要用于补偿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减少给家庭收入带来的损失,激励 士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 以优待金抵交税款问题,中央曾三令五申,民政部也多次发出通知,要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 用、截留或拖欠。各地在发放优待金时不能将其作为提留款、农业税和公粮等加 以抵扣,必须保证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户。对于农民拖欠 提留款、农业税等问题,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7、我是新兵五连战士陆阳,河北省唐山市人,去年12月从北京工业大学入伍 。请问:从北京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伍后,如果不想继续上学,是必须回原籍安 置,还是可以在北京安置?

  答: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 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 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 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 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8、我是新兵二连战士朱欢,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请问:农村义务兵的责任田 是否保留?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 、林)等继续保留。”


  9、我是坦克六连战士刘健,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请问:优待金发放标准,为 什么经济发达地区和较落后地区有差别?

  答:这涉及到优待体制问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来源支付渠道与抚恤金、 补助金有很大的不同。抚恤金、补助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构成。长 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优待金一直采取群众优待的办法,即由 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通过向农民群众统筹,在“三提留五统筹 ”中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1998年新《兵役法》颁布后,城 镇籍的义务兵家属也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待,其优待金的来源,一是地方财政 拨款;二是军属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方式予 以优待。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国优待金筹集方式出现多元化 的格局,既有传统的乡镇统筹方式、也有列入农业税正税范畴、以乡镇财政支出 的方式。

  但不管采取哪种筹集方式,优待金标准的确定,都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 生活水平相适应。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优待的标 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优待 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加以确 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参照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优待标准,有的以农村人 均消费水平确定优待标准,这个事权主要在地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 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平均生活水平差异比较大,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 的地区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同,因缺少一个劳动力,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影响也有较 大的区别。在国家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消失以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义务兵家 属优待上的差异。比如经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优待标准高,或者是同一个连 队优待标准不一的情况等,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宏伟战略的实施,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优待标准的差异问 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10、我是装三连战士高振林,江苏省通州市人。请问:遇有自然灾害,对军 属救灾救济有何特殊照顾政策?

  答:各地在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往往采取对包括军属在内的优抚对象采取 优先照顾的措施,即“救灾先救优”、“扶贫先扶优”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 对革命功臣的关爱。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 对象的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 或抚养人的优抚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民政部、总 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民办发[1993]7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 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民优函[1990]85号)精神,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 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 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 得附加任何条件。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 伍后安家有困难的,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 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予制止。


  12、我是坦克一连战士施红超,安徽省怀远县人。请问:退伍军人工作安置 卡发放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伍军人工作安置卡”这种提法不准确。从2002 年开始,民政部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 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 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 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 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由民政部统一制发。所以,《优待安 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有 关通知,“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 “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13、我是修理连战士唐利超,河南省新蔡县人。请问:优待金不能及时兑现 ,有的拖欠好几年,通过什么途径处理解决?

  答:目前,全国存在着两种优待金的来源渠道:一是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 区,通过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筹集资金。基本作法是:以乡镇一级政府为基 本单位,优待金的预算由乡民政根据当年本乡应享受优待的户数,参照上年当地 人均收入水平,测算出当年所需要的优待金总额,向乡政府提出报告。优待金的 筹集由乡财政负责,根据乡民政提出的预算金额,按全乡农业人口(或田亩)分 摊,下达各村,统筹款收齐后再统一发放。二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取消 三项村提留和五项乡统筹,农村优抚支出列入各级财政(主要是乡镇财政)预算 ,从农业税正税中列支。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与各项费用的办法基本相同。无论是 采取以上哪种渠道,征收统筹费或征收农业税都需要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因 此,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确实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 如果优待金被拖欠好几年,就需要你或通过家属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反映,以争取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


  14、我是步二连战士陈丹,安徽省濉溪县人。请问:伤病残军人退伍后,如 何安置?有哪些优待政策?

  答:安置政策方面:根据1998年修正的新《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 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 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 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在服现役期间 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 ,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 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 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 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优待政策方面:根据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关于医 疗优待:(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国务院《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原医疗待遇不变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三)领取 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在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 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伤残军人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 残而解聘。关于乘车优待方面。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营运的火车、轮船、长途 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50%的票 价优待。


  15、我是坦克四连一级士官王伟,河北省唐县人。请问:有的战士入伍后, 父母因工作需要调到北京,退伍安置有何规定?

  答:这个问题关键在户籍是否变迁,而不仅仅是工作调动。根据《退伍义务 兵安置条例》和《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士兵在服役期间家庭常 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并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以易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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