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1.现役军人是指取得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入。包括一切现役的有军籍的干部、战士和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以及现役的武装警察。只是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已退役的武装警察等,都不属现役军人。 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的人。与曾经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现在已与该现役军人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的人同居或者结婚的,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3.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妻子或者丈夫在一定长的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共同生活。这里的同居,所要强调的是一定长的时间内双方“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只是偶尔发生性关系的,不属于同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妻子或者丈夫登记结婚。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构成破坏军婚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有意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在不明知情况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则不构成本罪。例如,如果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了自己现有配偶,且配偶是现役军人的事实,致使他人受骗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受骗的一方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行为人利用职权,利用其与现役军人的妻子是上、下级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定罪处罚。适用第二款的这项规定,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对军人妻子进行胁迫而实行奸淫的。如果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则不能适用这一款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不适用夫妻都是军人。【责任编辑:参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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