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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垄断外企处罚所发出的三个信号

2013-2-16 10:02|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为:鲁宁:对垄断外企发改委为何如此温柔   观察者网1月5日文章 在事先并未显露征兆的情形下,国家发改委开打新年反垄断第一枪。被击中目标的是六家境外液晶面板跨国生产企业三星、LG,以及我国地区奇美 ...

  原标题为:鲁宁:对垄断外企发改委为何如此温柔

  观察者网1月5日文章 在事先并未显露征兆的情形下,国家发改委开打新年反垄断“第一枪”。被击中目标的是六家境外液晶面板跨国生产企业三星、LG,以及我国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等共计六家制造商。

  经国家发改委查实,三星等六只“价格老虎”,在2001年至2006年间,共计53次结成“价格联盟”,已涉嫌价格垄断,遂对这些“价格老虎”执罚人民币3.53亿元。

  鉴于国家发改委掌握证据确凿可信,六只“价格老虎”皆对价格垄断违法事实供认不违,并向政府表达了悔意。此项3.53亿元的处罚事实上已执行完毕,简言之,在国家发改委在公布处罚决定前,此处罚已在去年末执行了断。

  此举带有明显的政治宣誓和导向意义。中共十八大及去年岁末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次向全社会作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承诺。国家发改委在新年伊始公布对六只境外“价格老虎”的的处罚决定,无疑在向国风外释放政府“正在兑现改革承诺”的清晰信号。我们希望日后这类硬气的行政监管举措越来越多,等到人们对此类监管举措习以为常时,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将出现由混乱向规范转身的时代转折。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国家发改委处罚的六只“价格老虎”形同“死老虎”。同样的价格垄断,这六家企业在和欧盟市场也曾如法炮制,而美国和欧盟对它们的处罚却早于发改委,力度更是远大于中国对它们的处罚。

  和欧盟对它们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均依据各自的《反垄断法》,最终开出的罚金数额则依据六只“价格老虎”在涉案期间总销售额之法定比例进行计算。据此,美国对六只“价格老虎”合计判罚12.15亿美元,并对其中三家企业的9名高管追究了刑事责任;欧盟对六只“价格老虎”判罚总额为6.48亿欧元。换言之,国家发改委处罚六只“价格老虎”的“行政底气”在一定程度中缘自美国和欧盟已为帮出了榜样,中方无非是依样画瓢罢了。

  也许正是拿的12.15亿美元和欧盟的6.48亿欧元和对比,网友对国家发改委开出的3.53亿元人民币罚单普遍感觉出手太轻,甚至有部分网友对此表达了非理性的不屑。

  应该说,“太轻”的看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素。笔者以为,这并非国家发改委乃至政府的软弱,而是受制于中国市场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

  识者所知,《反垄断法》2008年8月才开始施行,而此案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01年至2006年期间。出于法律不溯既往的国际惯例,中国只能依据“老旧”的《价格法》(颁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价格违法的处罚力度过于温柔)对六只“价格老虎”,按“价格违法所得”作为处罚的计算基数,最终只能遗憾地予以“从轻发落”。

  国家发改委痛打六只“价格老虎”虽不够有力,但对于在华跨国企业和跨国供应商而言,已体现出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震慑效果。它向世界传递出至少三种复合信号:

  其一、国家发改委及其它市场监管部门譬如国家工商局,正在逐步摆脱对在华境外企业违反市场竞争或市场规则的恶劣行径视而不见、装聋作哑甚至不敢监管的另类“崇洋媚外”心态。譬如,屡屡涉嫌假冒伪劣行径的沃尔玛、家乐福等在境内的区域性门店,已多次受到“中国规矩”的惩罚。从先学会打“苍蝇”再到尝试打“老虎”,包括本次处罚境外六只“价格老虎”在内,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改变监管欠作为的旧有形象,改而在“处罚中学会处罚”,在践行一视同仁中构建法律面前中外企业一律平等的新的行政监管新形态。

  其二、经济的发展已经迈过了曾经对外资企业过分迁就甚至百依百顺的年代,外资企业总体在华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国家发改委通过此举昭告所有在华外资企业,中国再也不可能为你们提供无原则的“差别化对待”----从现在起,要想在华发展和合法赢利就必须遵守中国日渐完善的市场法制,信守中国市场的各项游戏规则。一言以蔽之,请你们好自为之!

  其三、政府不再担心处罚在华外资企业会导致它们逃离中国市场。在今天的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发展环境、发展态势和发展后劲,可与中国进行一比。想走请便,想来欢迎,前提是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的市场规矩。“不再担心”缘自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这样的“三信”以中国经济现实的巨大体量和市场容量作为坚实基础!

  有鉴于此,尽管处罚力度依然有限,但这是新年的一个新开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为国家发改委的新年“第一枪”击掌鼓劲!

  需要指出的是,在3.53亿元人民币罚金的背后,更能体现国家政治意志的深刻内涵是:经历30余年的持续发展,我们的祖国已成长为世界经济、政治的重要一极,在全球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板图中已处于不可取替的大板块中央。从现在起,在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政治格局的中国,正在以崭新的经济姿态、政治姿态,寻求公平、公正、透明、共赢的经济和政治新格局。

  这是一种深刻的力量对比方能达致的变化和再造,3.53亿元罚金无非是反映“变化和再造”的最新案例。

  其他评论:刘戈:反垄断在须常态化、长期化

  国家发改委日前突然宣布,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对三星、LG等六家生产企业处罚3.53亿元。这是一次“人赃俱获”的惩罚,发改委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然而由于罚款数额是按照《价格法》而非《反垄断法》制定的,其中的罚款数额总计仅1.44亿,和六家企业液晶面板巨大的营业额相比,如同九牛一毛。这显然符合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违规犯法一贯的态度———总是高高举起鞭子,轻轻放下。

  不过,和那些如挠痒般或有头无尾的反垄断惩罚相比,这次惩罚的力度已经显得非常大了。以电信领域为例,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宣布正在对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曾经引得满堂叫好,舆论将此称作“反垄断第一案”,因为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次依法对“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企展开反垄断调查。但后来此事杳无音讯,从相关部门的表态来看,外界传闻的重罚已经不再可能。

  还应该看到,这次受罚的六家外资企业占据产业链上游,他们串通价格的行为危害的是整个下游企业,而这些下游企业主要是国内规模较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不停举证,才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开处罚。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受伤害者是普通消费者或者中小微企业,而上游供货商是强势企业,结果会怎样?总体来看,《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至少是不狠打老虎的事实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对外企手下留情也是合乎惯例的做法。

  与此相比,在反垄断浪潮的发源地,实施反垄断法规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限制大企业滥用垄断行为。例如诱发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直接原因就是美孚石油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强行收购小企业。这部1890年签署通过的法律虽然粗糙,却非常严厉地定义了垄断行为:“任何契约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贸易或商业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垄断或者企图垄断都是严重的犯罪”,美国历史上有不少超级大企业(如美孚、微软等)因此被重罚甚至肢解。值得注意的是,美孚、微软等超级大企业在受反垄断调查或制裁后,这些企业并未因此沉沦,相关行业反而从此充满活力,实现了整体进步。

  另外,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常见对企业间价格串通行为,也就是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惩罚,而鲜有对更为普遍的“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垄断现象惩罚的案例。

  例如,国有电力公司、能源公司、通信公司等垄断行业兴办所谓“三产”企业,成为自己主业的设备供应商或服务商。这些寄生公司在垄断公司的支持下稳赚不赔,如一些地方的电力公司成立关联公司,企业如果新建或扩容变压器必须交给这些公司承建。假如企业自行找其他公司承建,那么验收这道关就很难通过。类似的垄断行为非常普遍,却很少有反垄断部门进行过处罚。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对大企业垄断行为日常化的监管和惩罚,而习惯于偶尔的小惩戒,那么即使遇到确凿证据的案例,也只能依照惯例意思一下罢了。要真正提高市场经济的竞争水平,就要借鉴欧美市场的做法,把反垄断常态化、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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